
-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1-00104
- 备注/文号:沙市监处字〔2021〕117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2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字〔2021〕117号
当事人:沙县岸和生鲜超市(张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8T03BW8K
住所:福建省沙县凤岗金沙东路***号
经营者:张**
身份证号码:35***************51X
联系电话:136**********
联系地址:福建省沙县凤岗金沙东路****号
2021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休闲食品区的货架上摆放着待销售的一款香烤肥牛五香味(豆制品), 其外包装袋正反面的左上角标注有“包装专利,仿冒必究”等内容。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9月8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8月4日当事人从三元区青达食品商行购进10袋(净含量80克)香烤肥牛五香味(豆制品),进价1.8元/袋,销售价2.5元/袋, 销售数量2袋,共计货值25元,上述香烤肥牛五香味(豆制品)外包装的正反面左上角标注有“包装专利,仿冒必究”等内容,没有标注专利的类别及专利号,经查询上述食品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书号:ZL 2012 30489761X,证书失效日期:2022年10月01日。案发后,当事人已及时下架上述涉案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相片6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涉案食品的事实及经营场所现场的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1套,证明供货商资质的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进货凭证和追溯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索证索票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食品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情况;
证据六: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食品的事实经过。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1年9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告字〔2021〕1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
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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