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2-00003
- 备注/文号:沙市监处罚〔2022〕2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1-1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2〕2号
当事人:三明和润商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沙县龙湖天城7、8、10栋农贸市场一层
2021年11月1日,本局收到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白果进行抽检出具的编号为No:(2021)SJHSX-449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的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立案调查。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日将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021)SJHSX-449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2021年9月23日,当事人以3元/每斤从沙县西山孝笑面条加工作坊的经营者邓**订购5斤白果,并以4元/每斤放至生鲜区内销售,除去当天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抽检白果样品数量1.8斤,剩余3.2斤涉案白果当天全部销售完。经统计,当事人销售涉案白果共获利5元【(4-3)*5=5】,其货值金额共计20元【5*4=20】。
又查,沙县西山孝笑面条加工作坊的经营者邓**办理的三明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其生产品种为面条,邓**销售给当事人的涉案白果系从沙县水南坑边路38-4号的张**白果加工小作坊订购,该白果加工小作坊尚未办理三明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等相关证照(另案处理),当事人在未查验加工白果小作坊是否依法取得白果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就采购白果。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2年1月1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白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向未依法取得白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采购白果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生产经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采购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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