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2-00004
- 备注/文号:沙市监处罚〔2022〕5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1-1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2〕5号
当事人:张**
身份证号码:35*************2
住所:三明市沙县区水南坑边路38-4号
联系电话:139*******4
2021年11月1日,本局收到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对三明和润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白粿进行抽检出具的编号为No:(2021)SJHSX-449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的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三明和润商业有限公司所销售的涉案白粿系从当事人间接采购,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日将编号为No:(2021)SJHSX-449检验报告送达与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2021年11月15日,本局委托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当日加工的白粿及用于装模白粿起润滑作用的蜂蜡进行检测,2021年11月19日,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编号No:(2021)YPYM(SP)1115-19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白粿的检测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出具编号No:(2021)YPYM(SP)1115-20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蜂蜡的检测结果“二氧化硫0.014g/kg”,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3日将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2份检验报告送达与当事人,并对当事人使用的蜂蜡进行了扣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1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16年租赁了沙县区水南坑边路38-4号用于加工白粿,2021年9月23日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对三明和润商业有限公司所进行抽检的涉案白粿系由当事人加工。2021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加工的白粿进行监督抽检当日,当事人共加工100斤白粿,并以3元/每斤的价格对外销售,除去当天本局执法人员抽检白粿样品数量2斤,剩余98斤涉案白粿当天全部销售完,据当事人供述,每加工1斤白粿成本价为2.2元,经统计,当事人销售涉案白粿共获利80元【(3-2.2)*100=80】,其货值金额共计300元【3*100=300】。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含食品现场制售)的生产者。”,当事人白粿加工小作坊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又查,当事人白粿加工小作坊尚未取得三明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及营业执照,也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擅自加工白粿,对于涉案白粿抽检不合格当事人陈述不知是何原因造成。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2年1月1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事实,当事人加工“二氧化硫残留量,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白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加工白粿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三明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加工白粿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承诺、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置等信息,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加工白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系初犯,案发后及时落实召回工作,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另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认识错误并向本局提交了因家庭困难等原因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结合2021年12月10日本局委托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白粿半成品原料(米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二氧化硫残留量及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此次涉案白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因或许是当事人误用了蜂蜡润滑装模白粿而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的文件精神: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书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食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及限期取得营业执照、三明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和有效健康证明,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蜂蜡;3、没收违法所得80元;4、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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