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2-00011
- 备注/文号:沙市监处罚〔2022〕11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0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2〕11号
当事人:沙县西山孝笑面条加工作坊(邓**)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邓**
身份证号码:35*************015
联系电话: 133****9139
经查,当事人2021年初开始以2.8元/每斤的价格从尚未取得三明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等相关证照的张**白粿加工坊(另案处理)采购白粿,再以3元/每斤的价格转售给三明和润商业有限公司,张**每日上午6时将当事人预订的白粿送至当事人沙县西山市场的面条摊位,当事人再将白粿送至三明和润商业有限公司的生鲜超市,因当事人无建立采购及销售白粿等台账记录,且时间已久,故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无法统计。
又查,当事人办理的三明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其生产品种为面条,平时主要是销售自己生产的面条给三明和润商业有限公司,因生产面条行业竞争激烈,市场销售品种要多元化,三明和润商业有限公司的生鲜超市需求白粿,当事人就附带从张**白粿加工坊采购白粿转售给三明和润商业有限公司。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2年2月2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2〕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向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张**采购白粿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生产经营。”的规定。
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采购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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