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2-00012
- 备注/文号:沙市监处罚〔2022〕15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1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2〕15号
当事人:沙县勤劳享瘦健身馆(李**)
经营场所:沙县凤岗街道马岩路6号生态餐厅负一楼大厅
身份证号码:36*************415
联系电话: 139****1068
经查,2022年1月16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巅峰减重福建三明基地)上发布“亲哥哥居然把妹妹送到这种地方,妹妹:一开始我是拒绝的,后来我不想走了。好哥哥张某:说一个月可以剪20金吗”的宣传内容,2022年2月23日、2022年2月24日、2022年2月26日当事人分别在抖音平台(@巅峰减重福建三明基地)上以受益者形象做减脂的宣传,宣传当事人健身馆开展健身、减脂、塑形服务的效果,目的是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学员,上述四条视频内容均由当事人的员工自己拍摄,之后委托三明言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编辑后在当事人的抖音号(巅峰减重福建三明基地)上发布,其制作、编辑、上传视频广告内容的费用共计300元。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2年4月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2〕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巅峰减重福建三明基地)上发布“亲哥哥居然把妹妹送到这种地方,妹妹:一开始我是拒绝的,后来我不想走了。好哥哥张某:说一个月可以剪20金吗”的宣传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当事人以受益人形象在抖音平台开展健身、减脂的广告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750元(处广告费用2.5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5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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