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2-00015
- 备注/文号:沙市监处罚〔2022〕16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1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2〕16号
当事人:三明市沙县区高砂梦里香蛋糕店(陈文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30GF6K2U
经营场所:三明市沙县区高砂镇新区95号
经营者:陈文煜 身份证号码:35*************91X
联系电话:135****8388
联系地址:三明市沙县区*******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初委托他人从淘宝平台上购买了1025枚印有“梦里香R,梦里香绿豆饼,贮存方式:冷藏8-10天,生产许可证编号JY23504270004688”等字样的食品标签在其生产的绿豆饼外包装上使用。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绿豆饼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陈文煜身份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陈文煜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经过;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原材料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资质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食品原材料的来源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1份,证明“文献梦里香”商标仅获得受理申请;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送(销)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绿豆饼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
综上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未标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当事人在其生产销售的绿豆饼外包装上将未经注册的“梦里香”商标标示注册商标标记R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上述从轻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3、没收绿豆饼2箱(计40斤);
4、没收食品标签201张(计1005枚)
5、罚款5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三明市沙县区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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