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2-00019
- 备注/文号:沙市监处罚〔2022〕17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1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2〕17号
当事人:三明市沙县区浓意面干小作坊(罗松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8UHL6Y51
经营场所:三明市沙县区凤岗华山东路13号
经营者:罗松妹 身份证号码:35*************013
联系电话:135****3053
联系地址:三明市沙县区******13号
经查,当事人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面干小作坊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负责人罗松妹身份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罗松妹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面干小作坊的事实经过;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店面的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
结合当事人经营的面干小作坊从业人员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等特征,符合《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生产制售)的生产者”之定义。综上事实,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证,擅自从事面干小作坊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登记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书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食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上述应当减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4786元;
3、罚款521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三明市沙县区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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