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2-00024
  • 备注/文号:沙市监处罚〔2022〕27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31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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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关于沙县佳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辣椒酱案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2-06-07 08:52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227

 


当事人:沙县佳丰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173778***

住所: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

法定代表人:张*椿

身份证号码:350427197206174***

联系电话: 13950916***

联系地址: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

2022329,本局接举报:当事人沙县佳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佳丰”牌净含量230“油香蒜蓉黄椒”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上标注:脂肪;12.1g/100g2%(NRV%),脂肪营养素参考值为2%(NRV%)不符合规定要求;“佳丰”牌净含量280“双色剁辣椒”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上标注:能量960千焦(每100),能量960千焦(每100)不符合规定要求。2022411,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公司产品展示柜上有摆放各2瓶的“佳丰”牌净含量230“油香蒜蓉黄椒”和“佳丰”牌净含量280“双色剁辣椒”。“佳丰”牌净含量230“油香蒜蓉黄椒”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上标注:脂肪;12.1g/100g2%(NRV%),脂肪营养素参考值为2%(NRV%)不符合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要求;“佳丰”牌净含量280“双色剁辣椒”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上标注:能量 960千焦(每100),能量 960千焦(每100)不符合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2411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佳丰”牌净含量230“油香蒜蓉黄椒”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上标注:脂肪;12.1g/100g2%(NRV%),根据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脂肪营养素参考值的计算方法是12.1÷60×10020。所以正确的脂肪营养素参考值应标注20%,该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上脂肪营养素参考值标注:脂肪;12.1g/100g2%(NRV%),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生产的“佳丰”牌净含量280“双色剁辣椒”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上确实标注:能量960千焦(每100  12%(NRV%);蛋白质  2.3(每100)  4%(NRV%);脂肪  9(每100)  15%(NRV%);碳水化合物  10.2(每100)  3%(NRV%);纳  3604毫克(每100  180%(NRV%)。根据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能量值(千焦)=17×蛋白质(克)+37×脂肪(克)+17×碳水化合物(克),因此,正确的标注:能量  540千焦(每100[540(千焦)=17×2.3(蛋白质)+37×9(脂肪)+17×10.2(碳水化合物)]。所以正确的应标能量  540千焦,该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上能量标注:960千焦,不符合规定。

另查明,2022132022411被查,当事人共生产了3个批次的“佳丰”牌净含量230“油香蒜蓉黄椒”,计192瓶,销售了192瓶,出厂销售价每瓶5元,计销售额960元,成本每瓶4元,计利润192元。自20211162022411被查,当事人共生产了3个批次的“佳丰”牌净含量280“双色剁辣椒”,计192瓶,销售了192瓶,出厂销售价每瓶5.20元,计销售额1019元,成本每瓶4.20元,计利润192元。共计货值金额1979元,违法所得384元。这两种标签是当事人委托浙江万乐包装有限公司印制的,各印了2000个,每个标签的印制费用0.03元,计120元。

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佳丰”牌净含量230“油香蒜蓉黄椒”、“佳丰”牌净含量280“双色剁辣椒”产品经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符合SB/T104392007《酱腌菜》标准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人吴某某投诉举报当事人沙县佳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辣椒酱投诉举报2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2022411,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相片5张、现场提取“佳丰”牌净含量230“油香蒜蓉黄椒”标签1张、“佳丰”牌净含量280“双色剁辣椒”标签1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辣椒酱等情况;

证据三:202241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等情况;

证据四:202242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辣椒酱的事实、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等情况;

证据五:2022426,当事人提供的“佳丰”牌净含量230“油香蒜蓉黄椒”、“佳丰”牌净含量280“双色剁辣椒”成品自检报告、成品出入库台账、产品销售台账、销售收据等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辣椒酱的事实、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等情况;

证据六:202256,当事人提供的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证明“佳丰”牌净含量230“油香蒜蓉黄椒”、“佳丰”牌净含量280“双色剁辣椒”产品经检验合格的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2519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处告字〔2022〕第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佳丰”牌净含量230“油香蒜蓉黄椒”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上脂肪营养素参考值标注:脂肪;12.1g/100g2%(NRV%)(正确的脂肪营养素参考值应标注20NRV%);生产、销售的“佳丰”牌净含量280“双色剁辣椒”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上能量标注:960千焦(正确的能量值应标注能量 540千焦),不符合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4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沙县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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