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2-00033
- 备注/文号:沙市监处罚〔2022〕40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0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2〕40号
当事人:三明天润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Y2TXHOK
经营场所: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福建省金立轻工实业有限公司车间四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黄兴灶 身份证号码:35*************01X
联系电话:139****5573
联系地址: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福建省金立轻工实业有限公司车间四第二层)
经查证,认定以下事实 1、当事人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3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黄兴灶《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黄兴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生产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的事实经过;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使用在蒸饺上的碎鸡皮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鲜、冻鸡肉原料厂检合格单》复印件2份,证明所使用的碎鸡皮为合格品;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投料记录表》复印件1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由三明百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的新包装的进货来源;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三明天润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五月份蒸饺的销售单价。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用鸡碎皮制馅的蒸饺产品上使用未标注“鸡肉、鸡皮”等信息的、载明的产品执行标准为T/SXXC 009的“小薛哥特级沙县蒸饺”新版包装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据查明,当事人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上述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三明市沙县区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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