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2-00034
- 备注/文号:沙市监处罚〔2022〕43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0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2〕43号
当事人:沙县涂珠英食杂店(经营者:涂珠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30FBYT89
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虬江七峰路1号翠绿山庄4幢16号
经营者:涂珠英 身份证号码:35************021
联系电话:138****0962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虬江七峰路1号翠绿山庄4幢16号
根据三明市沙县区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的报告编号为 (SX)L1/22-0012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当事人涉嫌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大米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
经查,当事人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检验抽样单1份及检验原始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大米基本情况及净含量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大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方提供的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供货凭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所售大米的进货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大米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净含量检验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量,超出国家规范要求,违反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三明市沙县区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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