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2-00093
- 备注/文号:沙市监处罚〔2022〕89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22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2〕89号
当事人:沙县红润便利店(杨小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2Y93WH1X
经营场所:沙县区金明西路636-36
经营者:杨小红 身份证号码:51*************06X
联系电话:186****9381
联系地址:沙县区*******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0日从沙县香玉食品商行购入“嘴不停”一品湘味调味面制品5包,规格:净含量100克(每包),生产商:禹州市南方食品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4月3日,保质期180天;每包进货单价1.8元,5包进货价计9元。销售单价每包2.5元。据当事人交代,该批食品到货后在保质期内自用1包,超过保质期后被投诉人买走一包,尚余3包未售出。当事人共向外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嘴不停”一品湘味调味面制品1包。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10元,违法所得0.7元。当事人均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进货凭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据当事人交代,其经营的“沙县红润便利店”月营业额6万余元,利润计10%,扣除水电费用,每月收入计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杨小红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委托的刘志忠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经过;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资质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食品的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2年12月1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2〕8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事实,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综合上述实际情况,及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承认错误;且涉案食品索证索票齐全、品种单一、数量少、属于初犯等情节,其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中,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15条:“行政处罚事项: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适用条件: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2、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3、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上述减轻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7元;
2、没收过期“嘴不停”一品湘味调味面制品3包;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沙县区新城中路9号)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三明市沙县区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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