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4-00102
  • 备注/文号:沙市监处罚〔2024〕85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27
三明市沙县区酷乐玩潮游艺厅(林加顺)不正当竞争案
来源:沙县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4-09-29 16:29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市监处罚〔2024〕85号

   

  当事人:三明市沙县区酷乐玩潮游艺厅(林加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D9PXYH0C

  经营场所:三明市沙县区凤岗步行街207号二楼东侧

  经营者:林加顺

  身份证号码:35*************731

  2024年8月21日,本局收到宁波星动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商标侵权纠纷调查取证请求书》,请求人系“酷乐潮玩”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请求人发现三明市沙县区酷乐玩潮游艺厅位于三明市沙县区凤岗步行街207号二楼东侧开设游戏厅,其中店铺门头、广告牌、游戏机、电子滚动牌、服务台、游戏币均标有“酷乐玩潮”标识,以及抖音和美团平台店铺也使用“酷乐玩潮”标识,要求本局依法处理。

  2024年 8月 22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请求人的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核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户外宣传广告牌、游艺厅入口处、游戏机、电子滚动牌、服务台、游戏币均标有“酷乐玩潮”字样;同时在抖音和美团平台店铺也使用“酷乐玩潮”字样作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9日在本局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登记名称:三明市沙县区酷乐玩潮游艺厅,主营电子游戏娱乐项目,于2024年2月5日开始营业。2024年1月28日当事人在户外广告宣传牌、游艺厅入口处、游戏机机身、电子滚动牌、服务台、礼品兑换标签、游戏币等多处使用“酷乐玩潮”字样作宣传。其经营场所及户外宣传广告是当事人委托沙县纵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制作的,制作费用为3500元。2024年1月31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名称为“酷乐玩潮步行街店”的店铺,在美团平台上开设名称为“酷乐玩潮动漫游戏中心”的店铺,在两个平台上的网页上都使用“酷乐玩潮”字样作宣传,其宣传资料是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并上传到抖音及美团平台,抖音及美团平台按当事人在平台上游戏币的销售额进行提成,提成比例是销售额的5%,当事人无法提供游戏币的销售记录,因此无法确定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游戏币的销售额及提成额。当事人无法提供从2024年2月5日开始营业至案发之日的营业收入,因此无法计算其营业额,也无法确定其违法经营额。

  又查,当事人在发现问题后,对实体店及在抖音和美团的宣传标识进行了整改:2024年8月29日关闭了抖音和美团上的店铺,2024年9月2日对户外广告宣传牌及实体店宣传的“酷乐玩潮”字样进行更改,全部改成“悦乐玩潮”字样。2024年9月4日将抖音和美团的店铺上宣传的“酷乐玩潮”字样也全部改成“悦乐玩潮”,并于当日网店恢复营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宁波星动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1套(含以下内容:《商标侵权纠纷调查取证请求书》、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函([2024]闽志立所民代字356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及当事人使用“酷乐玩潮”字样作宣传的相关图片与视频),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商标注册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相片1组,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及在抖音和美团平台店铺使用“酷乐玩潮”字样作宣传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经营者林加顺、委托代理人邓水清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对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酷乐玩潮”字样作宣传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沙县纵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宣传“酷乐玩潮”字样的广告制作费用。

  证据六: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及整改后的相关图片1套,证明当事人对宣传的“酷乐玩潮”字样进行整改的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9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罚告〔2024〕8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宁波星动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酷乐潮玩”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其中部分注册在28、35、41类,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游戏机、第35类:广告、第41类:娱乐等。当事人在户外宣传广告牌、游艺厅入口处、游戏机、电子滚动牌、服务台、游戏币及抖音和美团平台店铺使用“酷乐玩潮”字样作宣传。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宁波星动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案件管理系统未查询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拟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Z-1从轻情节予以量罚,裁量幅度:“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沙县区长泰南路15号禹德大厦,联系电话:0598-5839833。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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