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203-3000-2024-00128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23
现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期间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24日,沙县区XXX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24日依法立案调查。
定性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
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1辆涉案的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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