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407-0100-2020-00004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2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
《三明市沙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中心):
经局党组同意,现将新修订后的《三明市沙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8月25日
三明市沙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防控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局所有收入都应按规定进入指定的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或变相转移资金。
二、支出管理
2.强化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会计应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区财政局的部署要求,从实际出发,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上一年度末认真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经局长审定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同时,注意加强绩效指标分析、评估和管理。
3.坚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办理。一切经费支出都必须按所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和规定的支出口径办理。专项经费支出严格控制在区财政审批额度内。
4.经费支出符合规定、签字手续完整、有效单据齐全的,方可办理报销。经费支出的常见类型及相关规定详见附件。
报销的各类票据必须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金额及内容等据实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报销发票等凭据应落实“背书”制度,由经办人在发票空白处签名。
5.实行报销(支付)审批“一支笔”制度,各项经费支出由局长负责报销(支付)审批。
6.局各项经费支出原则上应当事前编制具体开支项目及其费用预算,然后按照事前审批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但局日常办公经费支出(如办公用品及耗材费,邮电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等)和人员经费支出(如工资及补贴、社会保障费等)不必事前审批(另有规定除外),直接按照报销(支付)审批程序办理。
7.事前审批权限及程序。除另有规定外,事前审批权限按以下执行:非专项经费支出3万元以下的需经局长同意;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经费支出,需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开支。情况特殊的,经局长同意后可先行开支并在党组会议上通报。事前审批程序参照局工作事项办理单的流程办理。
优抚、双拥、安置、就业创业、权益维护等专项业务经费按照其使用规定进行事前审批。
8.报销(支付)审批程序。局费用报销(支付)单应由经办人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经会计审核,先报分管领导签批再报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并支付。
9.各相关业务股室应会同财务对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财政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支出所实施的项目如需委托中介机构或其它机构实施的,实施项目的业务科室应对委托合同进行认真审核,对委托项目加强跟踪管理,杜绝资金浪费,提高资金绩效。
10.为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经费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1000元以上的支出一律通过银行转账,不得现金支付,确需现金慰问等特殊情况除外。
11.经费支出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12.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应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先报分管领导签批再报局长审批后到出纳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借款人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局出纳负责督促落实。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借款人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按挪用公款处理。
三、会计核算
13.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前后期一致。对不符合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费用报销单及凭据,会计不得入账。
14.现金和银行日记账应按日逐渐登记,并结算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对账单按月进行核对。及时记账,按月结账,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15.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对不相符的财务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调整。
16.按时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定期通报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等,加强财务管理。
17.局会计核算应加强收入、支出、资产、资金“四项管理”。
四、会计监督
18.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物分离的基本原则。
19.财务应充分发挥稽核作用,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纠正或不予报销。
20.财务管理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以上规定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依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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