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407-0100-2020-00004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2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 《三明市沙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时间:2022-09-22 09:45

三明市沙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

三明市沙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中心):

经局党组同意,现将新修订后的《三明市沙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825

 

 

 

三明沙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防控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局所有收入都应按规定进入指定的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或变相转移资金。

二、支出管理

2.强化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会计应根据政府和财政的部署要求,从实际出发,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上一年度末认真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经局长审定后报财政局审批。同时,注意加强绩效指标分析、评估和管理。

3.坚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办理。一切经费支出都必须按所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和规定的支出口径办理。专项经费支出严格控制在财政审批额度内。

4.经费支出符合规定、签字手续完整、有效单据齐全的,方可办理报销。经费支出的常见类型及相关规定详见附件。

报销的各类票据必须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金额及内容等据实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报销发票等凭据应落实背书制度,由经办人在发票空白处签名。

5.实行报销(支付)审批一支笔制度,各项经费支出由局负责报销(支付)审批。

6.局各项经费支出原则上应当事前编制具体开支项目及其费用预算,然后按照事前审批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但局日常办公经费支出(如办公用品及耗材费,邮电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等)和人员经费支出(如工资及补贴、社会保障费等)不必事前审批(另有规定除外),直接按照报销(支付)审批程序办理。

7.事前审批权限及程序。除另有规定外,事前审批权限按以下执行:非专项经费支出3元以下的需经局同意;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经费支出,需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开支。情况特殊的,经局长同意后可先行开支并在党组会议上通报。事前审批程序参照局工作事项办理单的流程办理。

优抚、双拥、安置、就业创业、权益维护等专项业务经费按照其使用规定进行事前审批。

8.报销(支付)审批程序。局费用报销(支付)单应由经办人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经会计审核,先报分管领导签批再报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并支付。

9.各相关业务股室应会同财务对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财政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支出所实施的项目如需委托中介机构或其它机构实施的,实施项目的业务科室应对委托合同进行认真审核,对委托项目加强跟踪管理,杜绝资金浪费,提高资金绩效。

10.为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经费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1000元以上的支出一律通过银行转账,不得现金支付,确需现金慰问等特殊情况除外。

11.经费支出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12.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应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先报分管领导签批再报局长审批后到出纳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借款人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局出纳负责督促落实。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借款人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按挪用公款处理。

三、会计核算

13.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前后期一致。对不符合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费用报销单及凭据,会计不得入账。

14.现金和银行日记账应按日逐渐登记,并结算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对账单按月进行核对。及时记账,按月结账,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15.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对不相符的财务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调整。

16.按时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定期通报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等,加强财务管理。

17.局会计核算应加强收入、支出、资产、资金四项管理

四、会计监督

18.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物分离的基本原则。

19.财务应充分发挥稽核作用,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纠正或不予报销。

20.财务管理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以上规定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依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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