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101-3000-2021-00178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卫健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0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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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公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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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6月15日 |
沙卫医罚〔2021〕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缪志森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无 |
缪志森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于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4月12日擅自在沙县高砂镇高砂村后街124号开设口腔诊疗场所并开展诊疗活动 |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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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和药品、医疗器械(详见:沙卫医证保决〔2021〕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附件《物品清单》)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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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1年6月30日 |
沙卫放罚[2021]1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项 |
沙县肖念口腔诊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案 |
92350427MA34E60H84 |
1. 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北门建国佳苑金沙路6号的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投入使用 2. 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4月21日在沙县北门建国佳苑金沙路6号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使用型号为Smart3D-x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3. 未为范玉江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从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4月21日从事放射拍片工作 |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罚款人民币11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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