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101-3000-2021-00189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卫健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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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公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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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7月28日 |
沙卫传罚[2021]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水南村卫生所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未按照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开展诊疗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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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在新冠防控期间未设置预检分诊台,未进行体温检测;2. 在新冠防控期间擅自接诊发热病人;3.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 |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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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1年8月4日 |
沙卫公罚[2021]10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沙县雪遇阁美容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服务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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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于2021-04-10日至2021-07-20日从事美容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罚款人民币6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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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1年8月6日 |
202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未设置预检分诊台、擅自接诊咳嗽患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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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未设置预检分诊台、擅自接诊咳嗽患者 |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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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1年8月12日 |
202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沙县虬江街道琅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头村卫生所擅自接诊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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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接诊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 |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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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1年8月17日 |
202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三明市沙县区高砂卫生院龙江村卫生所擅自接诊新冠相关症状患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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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接诊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 |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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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1年8月17日 |
202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三明市沙县区郑湖卫生院庆洋村卫生所擅自接诊新冠相关症状患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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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接诊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 |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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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1年8月17日 |
202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三明市沙县区郑湖卫生院郑墩村卫生所擅自接诊新冠相关症状患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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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接诊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 |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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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1年8月18日 |
202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沙县虬江街道琅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曹元村卫生所擅自接诊新冠相关症状患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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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接诊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 |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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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1年8月18日 |
202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三明市沙县区南阳中心卫生院木科村卫生所擅自接诊新冠相关症状患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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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接诊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 |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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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1年8月18日 |
202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三明市沙县区南阳中心卫生院坡科村卫生所擅自接诊新冠相关症状患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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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接诊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 |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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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1年8月19日 |
202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三明市沙县区青州卫生院坂山村卫生所擅自接诊新冠相关症状患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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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接诊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 |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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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1年8月19日 |
2021-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三明市沙县区青州卫生院涌溪分院擅自接诊新冠相关症状患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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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接诊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 |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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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1年8月19日 |
2021-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三明市沙县区南霞卫生院下洋村卫生所擅自接诊新冠相关症状患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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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接诊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 |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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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1年8月19日 |
沙卫传罚[202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西山村卫生所未按照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开展诊疗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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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未将[发热病人](1、患者;2、病历记录复印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罚款人民责令立即改正币10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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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1年8月19日 |
沙卫传罚[2021]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莲花居委会卫生所未按照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开展诊疗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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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未将[咽痛、鼻塞、流涕的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1、患者;2、病历记录复印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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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1年8月24日 |
沙卫公罚[2021]11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沙县世纪宾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
92350427MA32821T7F |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陶瓷口杯、橡胶拖鞋,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 |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罚款2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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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1年8月23日 |
沙卫消罚[2021]1号 |
《消毒管理办法》 |
福建省明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的标签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案 |
91350427567324524L |
明台藓毒清四季抑菌膏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罚款3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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