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406-1200-2019-00051
  • 备注/文号:沙应急〔2019〕49 号
  • 发布机构:沙县应急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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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沙县2019-2020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和行政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12-13 10:25

各乡(镇、街道)安监办,本局各股室:

现将《沙县2019-2020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和行政审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沙县应急管理局

                           2019129

 

沙县2019-2020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布点规划和行政审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要求,同时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我县2019-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局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按照每一千户人口配置一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同时综合考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社区)的经济状况、人口分布和风俗习惯等因素和发展趋势,确定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控制规划,全县十二个乡镇、街道所在地共规划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80(具体见附件一:《沙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分布规划表》)。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零售经营场所。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审批

(一)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安全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结合我县实际,同一建筑物内,无人员居住并由经营户作出无人员居住的书面承诺后,经现场核查,可适量允许室内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店(专店)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100标准箱,烟花爆竹零售店(专柜)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60标准箱。

2.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安全距离。

3.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能够保障安全经营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人员不得少于2人。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5.实行专店、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其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配送到销售地点,必须与具备安全资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产品配送协议。销售场所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应套管保护或使用阻燃型绝缘导线;严禁设置液化气、取暖炉等明火设施,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与周边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专柜应设置封闭式柜架用于存放烟花爆竹。

6.零售经营场所至少配备25公斤及以上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在店内张贴“严禁烟火”、“禁止吸烟”、“严禁店外试燃烟花爆竹”等安全标识,并张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7.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存放场所四周为实体墙。专柜经营的,应设置统一的封闭式柜架用于存放烟花爆竹;专店经营的零售场所,其烟花爆竹堆放面积不得超过场所总面积的30%、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米。

8.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实行一点一证经营,不得搞店外店,严禁另设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二)申报材料

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申请材料均应用A4纸格式打印制作,经营者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附件二)。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电子证照调取)。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证书(复印件)。申请的负责人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应一致。如申请的负责人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的,应有相应任命文件。

4.零售场所的租赁协议书或房产证明(自有产权者:提供经营场所的房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者:提供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5.烟花爆竹经营场地周边安全条件说明(附件三)。

6.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附件五)。

7.《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1.宣传动员及资料审查(20191215日前)。各乡(镇、街道)安监办要迅速将本文件精神传达至各经营户,督促各经营户做好申请材料准备;各经营户在20191215日前,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送至县应急局安监股,由县应急局安监股完成资料审查。

2.县应急局将适时联合各乡(镇、街道)安监办对经营点现场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各经营点实际情况,确定各经营点烟花爆竹储存量。

3.对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在20191230日前,由县应急局进行发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经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不准予本行政许可,并由县应急局直接送达相关文书。

4.未销售完烟花爆竹的处理

1)不予发放许可的原取证经营点在2019年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公司按规定全部折价回收;

2)烟花爆竹折价回收标准:建议由批发公司与经营户自行协商。

三、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乡(镇、街道)安监办要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安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迅速行动,切实把这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二)落实责任,严格条件。各乡(镇、街道)安监办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及时做好许可证申领相关工作,并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和配合县应急局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严格安全准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

(三)保证进度,稳步实施。各乡(镇、街道)安监办要按照实施步骤排定的时间进度要求,工作靠前,对照审查标准,加强对申请单位的督促和指导,保证各阶段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监管执法。各乡(镇、街道)安监办要充分利用有效的行政手段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整治工作,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领为契机,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对查出隐患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及时上报县应急局限制其申请办证;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遏制非法经营行为,从而实现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要求。同时要联合辖区派出所、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从严查处“无证经营”、“私货经营”及“异地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附件:

1. 沙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分布规划表;

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 烟花爆竹经营场地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4.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

5.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现场核查表。

 

 

 

 

 

 附件一: 

  

沙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分布规划表

序号

单位

规划零售点

备注

1

凤岗街道

23

 

2

虬江街道

9

 

3

夏茂镇

12

 

4

青州镇

8

 

5

高砂镇

3

 

6

高桥镇

5

 

7

富口镇

3

 

8

大洛镇

3

 

9

南阳乡

6

 

10

南霞乡

2

 

11

郑湖乡

4

 

12

湖源乡

2

 

合计

 

80

 

 

 

 

 

附件二: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可 证

   

□申请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沙县应急管理局制样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经营场所地址

 

手 机 号 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工商注册号

 

登记日期

 

登记机关

 

经济类型

 

从业人员

其中

主要负责人

姓名:

安全管理人员

姓名:

申请

经营范围

烟花类[  ]

产品分级

  C[   ]  D[   ]

爆竹类[  ]

产品分级

   C[   ]

申请存放量

 

申请单位意见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有关规定,并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

                                   

               
 
 

 

沙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分布规划表

序号

单位

规划零售点

备注

1

凤岗街道

23

 

2

虬江街道

9

 

3

夏茂镇

12

 

4

青州镇

8

 

5

高砂镇

3

 

6

高桥镇

5

 

7

富口镇

3

 

8

大洛镇

3

 

9

南阳乡

6

 

10

南霞乡

2

 

11

郑湖乡

4

 

12

湖源乡

2

 

合计

 

80

 

 

沙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分布规划表

序号

单位

规划零售点

备注

1

凤岗街道

23

 

2

虬江街道

9

 

3

夏茂镇

12

 

4

青州镇

8

 

5

高砂镇

3

 

6

高桥镇

5

 

7

富口镇

3

 

8

大洛镇

3

 

9

南阳乡

6

 

10

南霞乡

2

 

11

郑湖乡

4

 

12

湖源乡

2

 

合计

 

80

 


附件三:      

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零售店名称:

主要负责人:

拟申请地址:

安全管理人员:

前(填写某路或某街):

左相邻:

零售店:(    )平方米

右相邻:

后(填写某路或某街):

自查内容

自查结果

零售店不得设置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零售店内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安全距离。

 

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能够保障安全经营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零售店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存放场所四周为实体墙或不燃材料严密分隔,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实行专店、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其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配送到销售地点,必须与具备安全资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产品配送协议。销售场所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应套管保护或使用阻燃型绝缘导线;严禁设置液化气、取暖炉等明火设施,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与周边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专柜应设置封闭式柜架用于存放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场所至少配备25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在店内张贴“严禁烟火”、“禁止吸烟”、“严禁店外试燃烟花爆竹”等安全标识,并张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经自查,本单位周边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要求,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人:                                 申请单位(盖章):

                                           2019     

         

 

 

 

附件四: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

 

沙县应急管理局:

我单位(单位名称:                      )承诺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服从监管,并自觉做到: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按照县应急局有关要求,加强行业自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合法经营,不私设分支摊点,不在经营场所以外摆放,不到集贸市场摆摊或走街串巷流动销售,在批准的经营场所外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均放在专柜内销售。不私自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涂改、复印、出借和转让。

三、规范经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制作并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管理制度》。不在经营场所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不超量存放烟花爆竹制品,不在经营场所80米以内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四、与本县合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供销合同,由批发企业按规定配送产品。不销售非法生产的土制烟花爆竹产品和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不擅自运输烟花爆竹制品。

五、经营场所安排专人销售烟花爆竹,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销售人员经过安全培训。经营场所配备数量充足消防器材,并保证性能良好。

六、自觉接受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监督管理,自觉做好销售期间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按照要求及时加以整改,确保销售期间安全。

七、经营场所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保证同一建筑物内,无人员居住。

八、若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放弃烟花爆竹经营资格,并接受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的处罚。

                                    

                         经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附件五: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现场核查表

申请单位名称:

 

核查内容

核查意见(符合/不符合)

备注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零售点应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警示内容包括: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4、零售场所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配备25公斤及以上干粉灭火器。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5、零售点内不得住宿,不得设置明火设施。电气线路符合相关要求,不得吸烟、生火。

 

 

6、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7、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安全距离。

 

 

8、零售点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实行专店、专柜、专人销售,专柜应为封闭式柜架用于存放烟花爆竹。

 

 

拟核发存储量:        

现场核查

人员意见

 

 

 

 

核查人员签字: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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