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县富强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斌;地址:沙县际核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YLTBJ0R。
你公司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等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就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2020年6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沙应急罚告〔2020〕4号),依法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
1.4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
2.4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4月20日和4月22日陈某某《询问笔录》;
4.4月22日吴某某《询问笔录》;
5.《沙县富强矿业有限公司人员名单》《人员调入(续保)信息》《劳动合同书》;
6.沙县富强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行政处罚告知书》(沙应急罚告〔2020〕4号)及送达回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应急改字〔2020〕3号),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处壹万元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2.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处壹万元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以上两项合并处贰万元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沙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缴交手续,并将罚款缴交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沙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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