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406-1200-2026-00005
- 备注/文号:沙应急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04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沙县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和行政审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和行政审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要求,同时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督促零售店(点)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局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审批原则,按照每一千户人口配置一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同时综合考虑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经济状况、人口分布和风俗习惯等因素和发展趋势,确定全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数量控制规划,全区12个乡镇、街道所在地共规划布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不超过90个(具体见附件《沙县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分布规划表》)。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零售经营场所。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审批
(一)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安全条件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结合我区实际,经现场核查,在同一建筑物内,无人员居住、无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无其他人员长时间逗留,可适量允许室内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店(专店)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200标准箱且总药量不超过200千克,烟花爆竹零售店(专柜)、零售点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50标准箱且总药量不超过50千克。
2.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安全距离。
3.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能够保障安全经营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人员不得少于2人。
4.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销售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5.实行专店、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其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配送到销售地点,必须与具备安全资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产品配送协议。销售场所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应套管保护或使用阻燃型绝缘导线;严禁设置液化气、取暖炉等明火设施,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与周边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专柜应设置封闭式柜架用于存放烟花爆竹。
6.零售经营场所至少配备2只5公斤及以上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在店内张贴“严禁烟火”、“禁止吸烟”、“严禁店外试燃烟花爆竹”等安全标识,并张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7.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存放场所四周为实体墙或不燃材料严密分隔。专柜经营的,应设置统一的封闭式柜架用于存放烟花爆竹;专店经营的零售场所,其烟花爆竹堆放面积不得超过场所总面积的30%、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米。
8.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实行一点一证经营,不得搞店外店,严禁另设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9.应选择消防车辆可以顺畅达到的区域;不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和涵洞内。
10.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要求。
(二)申报材料
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申请材料均应用A4纸格式打印制作,经营者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3.安全负责人安全培训证书,申请的安全负责人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应一致。
4.零售场所的租赁协议书或房产证明(自有产权者:提供经营场所的房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者:提供房屋租赁协议书)。
5.烟花爆竹经营场地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行政审批委托书。
8.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9.零售单位申请注销的情况说明(注销提供)。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1.新申请取证的经营店(点)应满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条件,并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可直接向区应急局进行申请(也可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申请相关表格下载:可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下载(http://www.fjbs.gov.cn/)或窗口领取下载。区应急局按照审批工作要求,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2.已取证零售店换证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1)宣传动员及资料审查。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要迅速将本文件精神传达至各经营户,督促各经营者做好申请材料准备;各经营户在许可证到期前,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送至区应急局审批窗口(也可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由区应急局窗口工作人员完成资料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2)受理后,区应急局工作人员对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各经营(店)点实际情况,确定各经营点烟花爆竹储存量。
(3)对材料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区应急局进行发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经现场核查不合格的,由区应急局现场告知经营者进行补齐或者整改,确无法完成整改的,将不准予本行政许可,并书面、电话或微信等方式告知、退回相关材料和送达相关文书。
3.未销售完烟花爆竹的处理
(1)不予发放许可或撤销原取证经营店(点)、到期或注销不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及其他因素导致存在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建议:1.由零售经营者和批发公司协商折价回收。2.许可证到期前交有资质的店(点)代为销售。3.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2)烟花爆竹折价回收标准:建议由批发公司与经营者自行协商。
三、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要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安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迅速行动,切实把这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二)落实责任,严格条件。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及时做好许可证申领相关工作,并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和配合区应急局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严格安全准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三)保证进度,稳步实施。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实施步骤排定的时间进度要求,工作靠前,对照审查标准,加强对申请单位的督促和指导,保证各阶段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监管执法。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要充分利用有效的行政手段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整治工作,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领为契机,结合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对查出隐患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及时上报区应急局限制其申请办证;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遏制非法经营行为,从而实现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要求。同时要联合辖区派出所、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从严查处“无证经营”、“私货经营”及“异地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及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原《沙县区2025-202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和行政审批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沙县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分布规划表
附件:
沙县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分布规划表
|
序号 |
辖区 |
规划零售点 |
备注 |
|
1 |
凤岗街道 |
34 |
|
|
2 |
虬江街道 |
16 |
|
|
3 |
夏茂镇 |
9 |
|
|
4 |
青州镇 |
7 |
|
|
5 |
高砂镇 |
3 |
|
|
6 |
高桥镇 |
4 |
|
|
7 |
富口镇 |
3 |
|
|
8 |
大洛镇 |
2 |
|
|
9 |
南阳乡 |
6 |
|
|
10 |
南霞乡 |
2 |
|
|
11 |
郑湖乡 |
1 |
|
|
12 |
湖源乡 |
3 |
|
|
合计 |
90 |
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6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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