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赖某平:
地址:福建省长汀县策武镇********;身份证号:3508211983********。
你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11日,福建洁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县政府联合调查组调查确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县政府。7月27日,县政府作出《沙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建洁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1”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沙政函〔2020〕20号),同意调查组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7月29日我局收到该批复并立案调查。
你作为福建洁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是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7月31日,我局向你送达《福建洁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1”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及《沙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建洁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1”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并对你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另查明,你2019年度收入为94065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2020年8月25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应急责改〔2020〕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应急听告〔2020〕2号),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8月27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9月3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沙应急听通〔2020〕2号),通知你于9月11日10时30分在我局会议室举行你的一般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
9月11日,由你的委托代理人林华福参加听证会,提出陈述和申辩,认为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理由如下:
1.你认为,我局未对《福建洁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1”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作出判断,未对报告认定的事故事实作出进一步调查、认定。
2.你认为,做为主要证据的《福建洁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1”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事实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清。
3.你认为,本案中你在事故发生后已经进行了整改,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进行处罚,法律适用不当。
就你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认为:
1.《福建洁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1”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沙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建洁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1”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沙政函〔2020〕20号)、你本人的询问笔录、福建洁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负责人身份证明》互为印证,足以证明2020年5月11日你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你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政府做出的批复是有关机关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我局对你作出的罚款处罚,是按照沙县人民政府沙政函〔2020〕20号批复,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的。
3.在本案中,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已导致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实客观存在,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已责令你改正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对你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你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你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理由不能成立,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不予采纳;你关于处罚适用法律错误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经我局集体讨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采纳并更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福建洁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赖卫平身份证复印件;
2.《福建洁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1”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沙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建洁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1”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3.7月31日赖卫平《询问笔录》1份;
4.福建洁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入证明》及《综合所得申报表》,证明你2019年年收入为94065元;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应急责改〔2020〕5号)及其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应急听告〔2020〕2号)及其送达回执和《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沙应急听通〔2020〕2号)及其送达回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贰万捌仟贰佰壹拾玖元伍角(2019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沙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缴交手续,并将罚款缴交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沙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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