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406-3000-2021-00009
  • 备注/文号:沙应急罚〔2021〕5号
  • 发布机构:沙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2-0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沙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1-02-02 15:22

福建省光头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晨露;地址: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标准厂房A3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YQBPM2R。

  你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19年以来新入职的卓美姬、陈淑珍、邓雪莲、李正安、黄进妹等五人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已上岗作业。1月22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晨露到我局接受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经调查核实,卓美姬和陈淑珍于2020年12月底,邓雪莲与2020年10月,李正安于2020年1月,黄进妹于2019年5月分别入职福建省光头食品有限公司,五人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已上岗作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急责改20215)和《行政处罚告知书》(沙应急告〔20212),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

  1.福建省光头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张晨露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

  2.1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1月22日张晨露《询问笔录》1份;

  4.福建省光头食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参保企业单位在职职工花名册》;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应急责改〔2021〕5号)及其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告知书》(沙应急罚告〔2021〕2号)及送达回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沙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缴交手续,并将罚款缴交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沙县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沙县应急管理局

  2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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