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406-2500-2021-00010
- 备注/文号:沙应急罚〔2021〕16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0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当事人:沙县火车头香烛店;
经营者:张红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2Y254L37;
经营地址:福建省沙县凤岗府前西路****。
当事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1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前往沙县火车头香烛店进行举报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经现场清点,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有:华泰大地红1000响32封、500响35封、300响129封、200响119封;金旺满堂红8688响2封、4688响5封、3334响1封、2900响2封、1666响5封、1000响3封;千禧特红炮1封;大地红6封;顺富中华地毯红炮1件;顺富金富缘8件;仁和红炮10000型3封;战神鞭炮(40)370盒;五彩中华红66型2件;年年大吉100型2件;红地毯7088型1件、6088型1件;年年红48发5件;哨声系列48发3件;开门红28发5件、36发7件;紫星银辰88发1件;亿万富翁66发2件;辉其烟花年年发财6件、天天好运9个、龙凤呈祥100发2件、彩光炮45响6件、彩光炮16响7个、彩光炮25响16个;乐翔组合烟花14个;臻品80发1件;万事大吉60发1件;万事兴旺60发1件;年年有余50发1件;大吉大利126发1件;彩旋花100响5件;福喜满堂80发1件;花儿朵朵108发2件;散装烟花爆竹制品3件。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烟花爆竹制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应急责改〔2021〕16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1年8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应急听告〔2021〕1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
1.沙县火车头香烛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张红剑身份证复印件。
2.2021年8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8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沙应急查扣〔2021〕4号)、8月16日张红剑询问笔录。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应急责改〔2021〕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应急听告〔2021〕10号)及送达回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6版)关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实施标准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华泰大地红1000响32封、500响35封、300响129封、200响119封;金旺满堂红8688响2封、4688响5封、3334响1封、2900响2封、1666响5封、1000响3封;千禧特红炮1封;大地红6封;顺富中华地毯红炮1件;顺富金富缘8件;仁和红炮10000型3封;战神鞭炮(40)370盒;五彩中华红66型2件;年年大吉100型2件;红地毯7088型1件、6088型1件;年年红48发5件;哨声系列48发3件;开门红28发5件、36发7件;紫星银辰88发1件;亿万富翁66发2件;辉其烟花年年发财6件、天天好运9个、龙凤呈祥100发2件、彩光炮45响6件、彩光炮16响7个、彩光炮25响16个;乐翔组合烟花14个;臻品80发1件;万事大吉60发1件;万事兴旺60发1件;年年有余50发1件;大吉大利126发1件;彩旋花100响5件;福喜满堂80发1件;花儿朵朵108发2件;散装烟花爆竹制品3件。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叁拾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办理缴交手续,并将罚款缴交至国家金库沙县区支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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