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406-2500-2021-00011
- 备注/文号:沙应急罚〔2021〕17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1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当事人:福建省沙县汇恒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正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0510845XM
地址:沙县高砂镇高砂村池仓自然村
当事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已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2021年以来未按规定期限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8月16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正发到我局接受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经核实,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应急责改〔2021〕17号)和《行政处罚告知书》(沙应急罚告〔2021〕7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
1.福建省沙县汇恒纸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吴正发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
2.8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8月16日吴正发《询问笔录》1份;
4.福建省沙县汇恒纸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应急责改〔2021〕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沙应急罚告〔2021〕7号)及送达回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办理缴交手续,并将罚款缴交至国家金库沙县区支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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