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406-3000-2021-00017
- 备注/文号:沙应急罚〔2021〕22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2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当事人:福州中核三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33350PXF
负责人:严某某
详细地址:沙县区金沙园金明东路312号
当事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12日,金沙园金明东路312号福州中核三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精工车间二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区政府联合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区政府。8月26日,区政府作出《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福州中核三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6.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沙政函〔2021〕38号),同意调查组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8月27日我局收到该批复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容易造成高处坠落的场所设置防护设施、设备,采取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二次修正版,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应急责改〔2021〕22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应急听告〔2021〕1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
1.福州中核三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严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2.《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福州中核三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6.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沙政函〔2021〕38号)、《福州中核三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6.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3.9月7日严某某调查询问笔录、9月14日严某调查询问笔录。
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应急听告〔2021〕1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应急责改〔2021〕22号)及送达回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6版)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实施标准,结合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办理缴交手续,并将罚款缴交至国家金库沙县区支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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