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406-3000-2021-00023
- 备注/文号:沙应急罚〔2021〕25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0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61761779R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详细地址:福建省沙县凤岗街道新城东路138号
当事人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有限空间辨识,并建立管理台账和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但未配备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保护用品。经查,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属于化工行业企业。
9月24日当事人安全员魏小华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10月9日,当事人委托副总经理陈国文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 3048-2013)的劳动防护用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应急责改〔2021〕2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沙应急罚告〔2021〕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
1.当事人提供的福建省三明天泰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2.9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图像证据、9月24日魏某某询问笔录、10月9日陈某某询问笔录。
3.福建省三明天泰制药有限公司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台账、《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 3048-2013)。
4.《行政处罚告知书》(沙应急罚告〔2021〕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应急责改〔2021〕23号)及送达回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办理缴交手续,并将罚款缴交至国家金库沙县区支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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