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406-3000-2021-00023
  • 备注/文号:沙应急罚〔2021〕25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0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沙县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1-11-11 17:20
当事人:福建省三明天泰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61761779R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详细地址:福建省沙县凤岗街道新城东路138

  当事人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9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有限空间辨识,并建立管理台账和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但未配备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保护用品。经查,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属于化工行业企业。

  924日当事人安全员魏小华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109日,当事人委托副总经理陈国文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 3048-2013)的劳动防护用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1022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应急责改〔20212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11022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沙应急罚告〔2021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

  1.当事人提供的福建省三明天泰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2.9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图像证据、924日魏某某询问笔录、109日陈某某询问笔录。

  3.福建省三明天泰制药有限公司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台账、《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 3048-2013)。

  4.《行政处罚告知书》(沙应急罚告〔2021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应急责改〔202123号)及送达回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办理缴交手续,并将罚款缴交至国家金库沙县区支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

  20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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