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406-3000-2022-00004
  • 备注/文号:沙应急罚〔2022〕2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1-2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沙县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2-01-29 10:04

当事人:庄某某

身份证号码:35*************515

地    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

  当事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8日5时36分许,在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国道205线沙县后底至永安吉山改线工程(沙县后底至水南段)A6合同段长红大桥右幅3#墩台1号孔桩施工工地,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高处坠落事故。区政府联合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区政府。12月9日,区政府做出《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江西际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沙政函〔2021〕53号),同意调查组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2021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该批复,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作为际洲公司A6项目部项目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其他负责人,未履行安全职责,现场管理缺位,未及时督促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另查明,当事人2020年度年收入为508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应急责改〔2022〕2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1年1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沙应急罚告〔2022〕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

  1.江西际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身份证明、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江西际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庄某某劳动合同书。

  2.《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江西际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沙政函〔2021〕53号)、《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江西际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3.2021年12月23日庄某某调查询问笔录、江西际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部工资管理台账。

  4.《行政处罚告知书》(沙应急罚告〔2022〕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应急责改〔2022〕2号)及送达回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和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陆拾元(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办理缴交手续,并将罚款缴交至国家金库沙县区支库。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如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