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113-0200-2024-00219
- 备注/文号:沙建〔2024〕40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24年沙县区历史建筑修缮保护利用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三明市沙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7日
2024年沙县区历史建筑修缮保护利用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第三批)的通知》(闽财(建)指〔2024〕7号)、《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明财(建)指〔2024〕6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我区2024年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省级补助资金30万元进行分配。同时,由于高桥镇天台山遗址被南平市顺昌县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对2023年分配给高桥镇7万元历史建筑省级补助资金进行调整,与2024年省级资金统筹用于历史建筑保护修缮。
为持续推进我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作,鼓励各乡(镇、街道)积极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并形成长效机制。经区政府同意,对拟于年内启动历史建筑修缮的乡(镇、街道)给予奖补作为启动资金,对已完成修缮的历史建筑进行补助。同时,为了进一步消除历史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对全区72栋历史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完善进行补助,具体分配方案详见附件1。
同时,为了规范资金使用,做如下要求:
一、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历史建筑“以奖代补”资金统筹用于本区历史建筑修缮保护利用、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制作保护图则等项目支出,不得挪为他用。
二、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按规定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提交相关材料,报送至区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保护修缮建设。严格按照历史建筑建档测绘及保护图则要求,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确保历史建筑风貌的原真性、统一性、延续性。
附件:1.历史建筑“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表
2.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历史建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