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沙永路2号2幢301室的虬国用(2006)第1335037-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沙房权证字第20061397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邓伯民
2022年1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