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郑金旺、胡小金因保管不善,将沙县泰和路西侧一品江山13幢305室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闽(2017)沙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09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登记,现声明闽(2017)沙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0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郑金旺、胡小金
2022年2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