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保管不善,把座落于福建省沙县郑湖乡上洋村的沙政林证字(2005)第05818号林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将此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魏增良
2022年0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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