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陈司华因保管不善,把座落于新城路农机宿舍综合楼303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虬国用(2008)第1306361-3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沙房证权沙县字第20080998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将虬国用(2008)第130636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沙房证权沙县字第20080998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司华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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