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沙县长泰路西侧城市之光小区2-3号楼地下室13号车位的虬国用(2013)第1307442-27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沙房权证沙县字第20133619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长宇、林映琳
2022年11月0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