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112-3000-2024-00075
  • 备注/文号:沙不动产声明(2024)11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09
关于林招仁、吴淑红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声明
来源:沙县区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4-02-09 09:10

 本人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沙县城区莲花安置房南侧莲花新城9幢409室的虬国用(2014)第1305459-3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沙房权证沙县字第20140849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招仁、吴淑红

     20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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