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沙县城区莲花安置房南侧莲花新城9幢409室的虬国用(2014)第1305459-3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沙房权证沙县字第20140849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招仁、吴淑红
202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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