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906-0100-2018-00044
  • 备注/文号:洛委〔2018〕109号
  • 发布机构:大洛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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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沙县大洛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沙县大洛镇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沙县政府办 时间:2018-12-24 09:50

各党支部、村委会,镇直各有关单位:

  《中共沙县大洛镇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沙县大洛镇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沙县大洛镇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共沙县大洛镇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洛镇党委)工作制度,推进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洛镇党委是中共沙县县委在大洛镇设立的党的领导机构,在中共沙县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县委负责。 

  第三条 大洛镇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举“发展、团结、奋斗”的旗帜,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努力建设“团结、务实、勤奋、廉洁”的大洛镇党委领导班子。 

  第四条 大洛镇党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㈠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㈢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㈣坚持大洛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镇政府领导班子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镇党委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党委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在县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带领党员干部、团结非党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组织镇党委领导班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市场经济理论,学习科学、技术、文化、业务和法律知识。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 认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党员干部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利益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八条 认真履行重大问题决策责任,对镇党委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策措施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事项; 

  ㈡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基层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㈢镇党委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㈣镇党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㈤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㈥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㈧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事项; 

  ㈨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推荐、提名、任免和管理干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从严监督管理政府系统干部。 

  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条 加强对统战工作和工会以及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相关的指导协调,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要求,重视党外干部培养使用,凝聚各方智慧力量,完成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委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各基层党组织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大洛镇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党委书记外出期间,由副书记主持党委的工作,书记、副书记外出期间由书记指定的党委成员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受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委成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相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党委专职工作人员根据党委安排,做好党委学习、议事、决策等事项的执行与督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大洛镇党委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坚持“一岗双责”,党委成员既要按照分工抓好业务工作,又要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委成员要定期听取分管部门的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五条 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党员责任和义务,要自觉参加镇党委的会议和活动,不得以领导干部工作忙为借口无故缺席。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六条 大洛镇党委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大洛镇党委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大洛镇党委每年至少向县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县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大洛镇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基层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大洛镇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委成员要认真执行党委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以大洛镇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传批审定。党委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委审定或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大洛镇党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㈠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应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进行正常咨询,为集体讨论奠定基础。 

  ㈡充分酝酿的原则。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应采取多种形式和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 

  ㈢平等议事的原则。讨论重大事项时,每一个党委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监督权。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应充分发扬民主,营造平等议事的良好氛围。 

  ㈣依法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时,要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或论证。 

  ㈤集体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党委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党委成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㈥党委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参会党委成员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归纳总结,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大洛镇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确定议题。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需要决策的议题。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成员建议提请党委集体讨论、符合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的问题,应列入党委会议题。 

  ㈡调查研究。围绕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工作方案或意见。坚持群众路线,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注意听取领导班子中,非党员干部的意见。 

  ㈢决策咨询。重大事项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相关咨询,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㈣个别酝酿。对党委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会前应进行协商通气,对一些重大、敏感的问题,一般应事先逐个听取党委成员的意见。 

  ㈤集体决策。决策方案应当经党委集体讨论,党委成员应围绕决策事项,积极参与讨论,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认真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科学、民主决策,通过表决形成决议。如遇党委成员对重大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 

  ㈥决策成效评估。决策实施完成后,或完成后一定时间内,党委应对其成效、绩效进行认真总结和客观评价,评估重大决策的完成情况、取得的实际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决策实施过程较长的,还应作阶段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党委讨论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完善抓落实的机制和办法,加大力度抓好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督查。 

  ㈠抓好任务分解。对决策的重大事项,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可视情况制定分解落实方案,协调有关方面抓好落实。 

  ㈡强化过程监控。对重大事项决策的贯彻落实,要强化执行过程的协调、控制和督促检查,注重成效,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㈢实行决策问责。完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失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党委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大洛镇党委实行党委会议制度,大洛镇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以上,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研究干部人事问题,需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上会讨论。大洛镇党委会议集中讨论研究会前预定的各项议题,原则上不临时动议研究一般议题。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会议决定事项,党委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成员组成。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党委其他成员主持召开。 

  镇党政办负责党委会议的组织工作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委成员签发。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 

  ㈠传达和学习党中央及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要决议、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㈡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对全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形成意见。 

  ㈢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理论学习,研究讨论大洛镇党委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培养、调动、任免、奖励和处分等人事事项。 

  ㈤研究决定镇党委班子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部署党的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㈥研究决定行政监察、党委民主监督以及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方面的大要案查处问题。 

  ㈦审定以大洛镇党委名义向县委、县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需要向县委、县政府沟通的重要问题和以大洛镇党委名义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㈧交流通报日常工作,就一些重大问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㈨研究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事项; 

  ㈩研究决定其他需由大洛镇党委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大洛镇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大洛镇党委会议根据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还可视情况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党委成员和列席党委会议的人员要严守保密规定,确保涉密事项不泄密、不失密。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酝酿,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若提交上会的议题不成熟将追究议题呈报人责任。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政办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党委会议会务工作由党政办负责,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六章  党委学习制度 

  第三十条 党委学习主要由大洛镇党委成员组成,由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党委成员学习。党政办负责大洛镇党委集中学习的服务工作,指定1~2名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联络人,负责做好会议通知、专家教授邀请、会场准备、人员组织、材料印发、会议记录、档案整理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镇党委要求,结合实际,由党政办草拟年度学习计划,每季度根据年度计划,草拟季度学习安排,按程序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将年度计划和季度学习安排印发各党委成员。 

  第三十二条 大洛镇党委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专题调研方式进行学习。 

  除参加党委中心组的集中学习外,大洛镇党委坚持每周学习制度,除党委书记外出或有其他工作安排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成员主持党委学习,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集中学习时,党委成员要围绕主题要求认真研究、讨论和交流,认真进行学习讲评。 

  大洛镇党委成员除参加集中学习外,还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学习实际抓好个人自学,制定个人自学计划,坚持每半年通读一本理论书籍、开展一次学习交流、抄录一本读书笔记、撰写一篇学习心得。党委成员年终要进行个人自学计划落实情况总结,党委书记要对党委成员的自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大洛镇党委成员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每年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的时间不少于60天,并撰写1篇以上调研报告,积极在市以上媒体发表理论或调研文章。 

  第三十三条 大洛镇党委每次集中学习,要有考勤记录,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党委成员,事先要向党委书记请假,事后以适当方式补课。 

  第七章  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三十四条 大洛镇党委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按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要求进行安排。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 

  ㈠贯彻执行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情况; 

  ㈡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㈢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㈣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㈤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 

  ㈥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的规定,会前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建议和会议征求意见的方式,广泛征求对大洛镇党委及其成员的意见建议。由党政办梳理汇总后,报大洛镇党委书记并反馈其他党委成员。 

  第三十七条 大洛镇党委书记在民主生活会前要与其他党委成员逐个谈心、交流思想,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党委成员之间要相互谈心谈话,增进了解;有条件的,党委成员也可与分管部门负责同志谈心谈话,听取意见建议。具体谈心谈话时间由党委成员相互协调安排。大洛镇党委成员要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三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认真撰写大洛镇党委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大洛镇党委成员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结合个人思想工作实际,撰写个人发言提纲,自我深入剖析,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提出对大洛镇党委及其成员的意见建议。个人发言提纲要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㈡党委书记代表大洛镇党委班子作对照检查; 

  ㈢大洛镇党委成员逐一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㈣党委书记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第四十条 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和整改措施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一条 大洛镇党委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召开日期,要提前报告县委和告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并事先通知与会人员,认真做好准备。大洛镇党委民主生活会召开后15天内,应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送县委、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民主生活会应有记录。 

  第四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后,由党政办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解,由大洛镇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在下次民主生活会前报告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 

  第八章  党委廉政建设制度 

  第四十三条 大洛镇党委班子和党委成员要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市实施办法以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上级党组织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的重要批示精神,不断加强作风建设。 

  第四十四条 大洛镇党委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建设和业务工作相结合,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大洛镇党委书记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大洛镇党委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党委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十五条 大洛镇党委成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决制止铺张浪费行为,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和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借开会、调研、考察、检查、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新闻报道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认真落实党委书记述职制度,党委书记按要求及时向县委报告履职情况。 

  第四十七条 认真落实党委成员履职考核制度,党委成员要自觉接受县委的考核。考核工作可按要求与党委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第四十八条 严格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格遵守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成员的责任: 

  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 

  ㈡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㈢干部选拔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㈣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㈤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㈥擅自公开发表或出版同中央精神、党委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党委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㈦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㈧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行为的,或其他党委成员出现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委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减轻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大洛镇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镇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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