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904-0200-2016-00001
  • 备注/文号:高委〔2016〕1号
  • 发布机构:高桥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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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桥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6-12-29 09:25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镇直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高桥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沙县高桥镇委员会

                                                                       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 

  

  

                                               沙县高桥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沙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各村党支部、镇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村党支部对本管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定一名领导成员负责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各村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管辖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党支部、村委会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 

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各村、镇各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村党支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支部工作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范畴,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参考。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充分调动人员积极性。 

第八条  各村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大安全生产专项业务经费保障,确保对公共安全及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的投入,制定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保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治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场所,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保障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和装备。 

(八)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依法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镇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和办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五)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完善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工作计划、事故统计、职业危害等相关信息。 

(六)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牵头组织或者督促指导基层和企业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规定参加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主办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镇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各村党支部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各村党支部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村委会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议事制度,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常务会议或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季度例会),研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镇安委会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议事机制,制定完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村、镇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第十五条 镇有关部门、各村委会要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培训和党校集中培训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第十六条  各村党支部、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监管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重点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镇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党政工青、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统筹协作、跟踪督查、激励约束、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镇安监部门、派出所、监察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沟通会商机制。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镇各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和考核体系,每年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跟踪督促、检查考核和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加大对领导干部抓好安全生产实绩考核的权重,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抄送同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组织、文明、综治等部门。 

第二十条  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及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一般事故的,镇人民政府应于第三起1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对工作不落实、事故多发或超过控制目标进度的辖区或行业领域,由镇人民政府或委托政府安办进行预警通报,必要时对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系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尚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体的,由镇政府安委会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实际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镇有关部门与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镇委、镇政府根据本镇“三定”职责和实际作出界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镇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 

   2各村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附件1 

  

镇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职责 

(一)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和专项检查,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2.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监督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3.负责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4.建立全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系统;负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相应资格的考核工作。 

6.负责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经镇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8.承担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镇中学、小学职责: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教育部门及业务指导的各类学校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落实安保人员安全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2.督促指导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落实安全教育课程、教材、师资,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防能力。 

3.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生物、化学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4.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幼儿园的打击和取缔工作。 

(三)镇派出所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涉及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计划和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根据职责对影响安全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提出整改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对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等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报本级政府和预防办并配合有关部门治理隐患;负责全镇机动车辆登记和驾驶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3.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拟订消防安全责任目标并提请政府组织实施,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4.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规定悬挂或者喷涂安全警示标志情况,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5.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负责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7.根据职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8.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四)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职责: 

1.负责殡葬、收养、救助服务以及养老院、福利院等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福利企业落实安全工作。 

2.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五)镇司法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六)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2.负责指导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工伤补偿费用支付,并向县安监通报企业事故信息;指导和处理工伤(含职业病)待遇劳动争议仲裁。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未成年工、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4.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5.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七)镇国土资源所职责: 

1.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需要关闭的,依法提请政府取缔、关闭。 

2.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申请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加强监督管理。 

(八)镇村建站职责: 

1.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市政道路、桥梁、路灯、环卫、污水及垃圾处理、公园的建设维护以及排水、城镇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燃气和渣土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镇水利工作站职责: 

1.负责城镇供水、水利工程、水利设施(河道堤防、渠道等)、水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河道采砂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3.负责水利工程(含单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镇农业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农业(种植业、畜牧业、农垦)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环节的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工作。 

4.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生产、作业安全和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5.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船舶登记工作、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6.负责渔民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完善渔船通讯设施,组织指导渔业船舶开展水上自救互救,配合做好水上渔船搜救工作。 

(十)镇卫生院职责: 

1.负责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监督执行;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审查。 

2.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定期对职业病及防治情况进行统计报告和调查分析。 

3.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十)镇财政所职责: 

1.负责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工作费用,依法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制度,提高我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2.配合有关部门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责任。 

4.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5.督促所监管国有资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6.组织或参与开展国有资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十)镇林业站职责: 

1.负责林业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十)镇环保办职责: 

1.负责对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配合有关处置工作。 

(十)镇粮食站职责: 

负责粮油加工、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粮食收购、储存和粮油加工、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粮油加工、储存行业领域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十)镇邮政所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与安全有关的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十)镇烟草站职责: 

负责烟草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二、其他部门职责: 

(一)镇综治办职责: 

1.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2.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二)镇统计站职责: 

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三)镇工会职责: 

负责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工会组织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督促企业落实“三同时”制度,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镇团委职责: 

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维护青年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镇妇联职责: 

协同有关部门和通过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2 

各村(社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为建立健全各村(社区)党支部(党委)、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镇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结合各村(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支部书记对本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村(居)委会主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指定一名“两委”成员担任村(社区)安全生产协管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村(社区)“两委”成员对负责片区(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 村(社区)党支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村(社区)党支部(党委)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氛围;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干部实绩考评考核范围;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体系;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力量。 

第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协助、配合上级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五)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协助督促整改; 

(六)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成立村(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安委会主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两委”成员以及村民小组长担任安委会(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安委会(领导小组)在村(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本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协管员负责协助安委会主任(领导小组组长),协调、督促安委会成员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内业资料和基础档案。 

第六条 村(社区)“两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七条  村(社区)“两委”定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增强履职能力。 

第八条  村(社区)设立公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鼓励村(居)民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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