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904-0200-2018--0042
- 备注/文号:高政〔2018〕104号
- 发布机构:沙县高桥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8-1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党支部、各村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扫除黑恶势力,通过扫黑除恶宣传、举报奖励等形式达到家喻户晓、全民参与的效果。经镇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将《高桥镇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高桥镇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4日
高桥镇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积极性,鼓励公民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深入推进新形势下扫黑除恶工作,特制定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措施。
凡向高桥派出所(或镇扫黑除恶办)举报发生在我镇辖区内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或镇扫黑除恶办)掌握。举报人可采取口头、电话、短信、网络或委托他人举报,可实名举报、也可化名举报。设立高桥派出所(镇扫黑除恶办)举报电话:110或0598--5555423。
举报线索范围:
1、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占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2、在货运物流、客运市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垄断经营的黑恶势力;
3、在各娱乐场所、餐饮服务行业,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的黑恶势力;
4、以组织形式“合法化”、组织头目“幕后化”,通过注册公司采取滋扰、恐吓、威慑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调查公司、咨询公司、讨债公司等黑恶势力;
5、扮演政府仲裁角色,插手纠纷、信访问题、劳资纠纷、交通事故等涉众诉求,组织地下出警队,策划、挑唆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
6、强占工程、强迫交易、强行供料、垄断废旧料回收的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和涉及“黄赌毒枪”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9.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10.各类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000至5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至5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常见罪名移送起诉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0至2000元;
(四)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
镇扫黑除恶办和公安机关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所或其他信息资料,对举报人做好保护工作,对于举报重大线索的,将视情节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护举报人。因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公民以各种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线索,一经查实并经过公安部门认定的,依照上述奖励办法兑现奖金。公安机关和镇扫黑除恶办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案件后,应当立即派人核实举报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为举报人办理有关领取奖励金手续。举报人可亲自前往或可委托他人办理,也可通过邮政局邮汇或银行转账支付。
举报奖励资金由镇财政解决,列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费预算。该奖励办法由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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