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904-0200-2024--0008
- 备注/文号:高政〔2024〕55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高桥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7
《高桥镇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高桥镇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三明市沙县区高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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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桥镇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区的相关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项目核准、审批文件中包含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等,按法定限额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拆分肢解、化整为零,或以集体研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二条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第三条 规范实施政府投资小规模项目招标采购,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的精神。
(一)明确小规模工程标准。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规定,小规模工程项目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的工程项目。
(二)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采用政府采购文件范本。
(三)规范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50%及以上,工程总投资估算在50万元及以下(不包括征地费等),在行政村实施的小型建设项目,按照《福建省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沙县区进一步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实施方案》(沙委农办〔2023〕16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投资预算在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沙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五条 依法依规确定施工招标下浮率。政府投资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施工招标下浮率的确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3〕53号)的精神,村建站、水利站、农业服务中心等有关招标投标行业部门要加强对各自领域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服务、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服务和工程概算。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中标后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严格按程序操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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