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10903-3000-2019-00014
  • 备注/文号:高政〔2019〕41号
  • 发布机构:沙县高砂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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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砂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时间:2019-05-14 15:34

各党支部、村委会,县属各单位,镇办站厂(场):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提高处置安全事故及突发性事件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可持续性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高砂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沙县高砂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8日

                       

 

                                              高砂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下称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和保障体系,整合现有资源,规范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全镇生产环境,促进社会稳定。

  1.2指导思想

  坚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的方针,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旦发生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维护高砂镇的安全和稳定。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三明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沙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砂镇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3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

  (2)较大事故及较大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

  (3)县委县政府责成处置的事故。

  本预案指导全镇事故应对工作。

  1.5事故定义

  根据事故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镇事故主要分为以下二类:

  (1)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等。

  (2)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上述事故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安全事故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1.6预案体系

  全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镇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7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密切协作的原则。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下称镇安委会)负责指导全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可以调动全镇范围内一切人力、财力、物力用于应急救援。各行政村、镇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密切协同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3)属地为主,及时响应的原则。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所在村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同时立即向镇安委会报告事故情况,镇安委会迅速对事故做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对接上级党委、政府和安办,组织镇有关部门(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准备,强化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救援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加强救援人员培训和演练,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不断提高应急救援时的快速反应能力。

  2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组织体系

  高砂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高砂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下称镇安委会),高砂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称镇安委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镇有关部门(单位)、各行政村和事发单位等组成。

  2.2镇安委会

  镇安委会是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主     任:镇党委书记

  第一副主任: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常务副主任:镇安全生产分管领导

  副  主  任: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成     员:镇党政办、镇卫计办、镇综治服务中心、镇财政办、镇农经办、镇安监办、镇环保与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镇农业服务中心、镇水利水电工作站、镇小吃办、镇库区办、镇武装部、镇文化服务中心、镇公安派出所、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镇林业工作站、镇自然资源所、镇卫生院、镇供电所、镇粮站、镇畜牧兽医水产站、高砂中学、高砂中心小学、高砂娃哈哈幼儿园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2.3镇安委办

  镇安委办是镇安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镇安委会做出的事故应急救援决策具体负责落实和调度,指导全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办公室设在镇安监办。

  2.4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镇有关部门(单位)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镇有关部门(单位)是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职责。

  负有服务保障职责的镇有关部门(单位)承担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技术、队伍、资金和服务保障职责。

  (1)镇党政办:负责协调事故出现后的应急救援物资准备和供应、救援人员的调度、救援车辆的协调,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落实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现场记者服务管理,以及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等工作。

  (2)镇卫计办: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3)综治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场所、居民用房、集贸市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消防用电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镇财政办: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5)镇农经办:负责组织协调全镇工业领域、商贸流通领域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镇安监办: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烟花爆竹零售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7)镇环保与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镇燃气、农村道路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做好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8)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农业领域、道路以外农机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指导协调道路上农用机械事故。

  (9)镇水利水电工作站: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项目和河道采砂单位、水库、山塘、水电站大坝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0)镇小吃办:负责组织协调小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1)镇库区办: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与山塘、水库周边村民迁移处置工作。

  (12)镇武装部:负责在必要时召集和调配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3)镇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参与文化娱乐场所与教育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镇公安派出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民爆器材(除生产销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外围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15)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组织协调食药生产经营单位和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特种设备。

  (16)镇林业工作站:负责做好林业经营单位与林地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7)镇自然资源所:负责组织协调全镇国土资源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8)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19)镇供电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

  (20)镇粮站:负责组织协调粮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镇畜牧兽医水产站:负责组织协调畜禽养殖和屠宰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学校:负责组织协调食物中毒、刑事犯罪、挤压踩踏等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事发单位:负责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

  (24)其他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5事发单位

  事发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迅速通知事发地所在村,积极配合事发地所在村负责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

  2.6事发地所在村

  行政村是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行政村应立即与镇安委办做好联系和报告,在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前,行政村应先任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为总指挥,负责具体协调、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积极与事发单位协同开展先期救援工作。若因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镇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则现场救援工作由镇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

  3预测、预警

  3.1日常报告

  各行政村、镇有关部门(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事故的预防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档案,实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定期报告制度。每月月底上报镇安委办安全管控情况,由镇安委办汇总后报县政府安办。

  3.2强化预防

  行政村要加强对基层关键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镇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事故风险评估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键基础设施设计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镇安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3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2)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负责发布。

  (3)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4)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县政府负责发布。

  3.4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的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5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事发地所在村与镇安委会,并由镇安委办逐级上报至县政府安办等部门。

  省属、央属企业在上报镇安委会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事发地所在村接到报告,应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协同事发单位和组织实施前期应急救援。

  镇安委会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80号)要求,15分钟内向县政府安办、县应急局和县级主管部门(单位)报告,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并逐级上报。同时组织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事发单位和行政村应及时、主动向镇安委会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镇安委会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全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成立镇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应急处置

  4.1响应标准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事故;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事故;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事故;市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

  4.2响应级别

  对应响应级别划分,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Ⅱ、Ⅲ、Ⅳ级响应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镇安委办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应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应急响应由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当超出镇党委、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县政府安办启动更高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安办及县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镇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应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

  4.3响应行动

  4.3.1事发单位响应

  事发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向事发地所在村、镇安委办报告事故情况,必要时联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申请帮助救援,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3.2事发地所在村响应

  发生事故后,需启动应急响应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事发地所在村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报告情况。

  4.3.3镇安委会响应

  需启动应急响应的,镇安委会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镇有关部门(单位)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县政府安办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通知相关行政村、镇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随时待命,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4)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的情况,及时上报镇党委、政府和县政府安办,协调县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参与协调指挥。

  4.3.4镇有关部门(单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时,镇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听从镇安委会的指示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镇安委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组织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事故类别,涉及以下13类事故的主要响应部门(单位):

  (1)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镇安监办、镇综治服务中心、镇农经办、镇自然资源所、镇公安派出所、镇市场监管所、镇党政办、镇卫计办、镇卫生院。

  (2)食品安全和工贸企业安全事故:镇农经办、镇安监办、镇市场监管所、镇农业服务中心、镇畜牧兽医水产站、镇小吃办、镇综治服务中心、镇公安派出所、镇党政办、镇卫计办、镇卫生院。

  (3)小水电安全事故:镇水利水电工作站、镇公安派出所、镇安监办、镇党政办、镇卫计办、镇卫生院。

  (4)地质灾害安全事故:镇自然资源所、镇公安派出所、镇党政办、镇卫计办、镇卫生院。

  (5)防汛抗旱与水利安全事故:镇水利水电工作站、镇自然资源所、镇库区办、镇公安派出所、镇党政办、镇卫计办、镇卫生院。

  (6)林业与森林防火安全事故:镇林业工作站、镇综治服务中心、镇武装部、镇公安派出所、镇党政办、镇卫计办、镇卫生院。

  (7)液化气与建筑安全事故:镇环保与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镇综治服务中心、镇公安派出所、镇安监办、镇党政办、镇卫计办、镇卫生院。

  (8)消防民爆器材及易燃易爆品安全事故:镇综治服务中心、镇公安派出所、镇安监办、镇党政办、镇卫计办、镇卫生院。

  (9)道路与交通安全事故:镇环保与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镇公安派出所、镇安监办、镇党政办、镇卫计办、镇卫生院。

  (10)学校安全事故:镇综治服务中心、镇文化服务中心、镇公安派出所、镇安监办、镇党政办、镇卫计办、镇卫生院、镇学校。

  (11)农业安全事故:镇农业服务中心、镇畜牧兽医水产站、镇公安派出所、镇安监办、镇党政办、镇卫计办、镇卫生院。

  (12)医疗卫生安全事故:镇卫生院、镇卫计办、镇公安派出所、镇安监办、镇党政办。

  (13)征迁安全事故:镇环保与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镇公安派出所、镇库区办、镇安监办、镇党政办、镇卫计办、镇卫生院。

  4.4指挥和协调

  (1)进入应急响应后,各行政村、镇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镇党委政府、镇安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所在村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并在救援的同时告知镇有关部门(单位)申请帮助。

  (3)镇安委会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现场应急指挥部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现场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现场管控、紧急处置、医疗卫生救助、社会力量动员、现场检测评估等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迅速、有效地实施先应急救援,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5)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需要上一级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镇现场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紧急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与事发地所在村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先行处置。镇安委会应按照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积极对接镇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态超出处置能力的,由镇安委会及时向县政府安办请求周边县市区支援。

  (2)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未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

  (3)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

  (4)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5)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

  (6)对救援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根据事故实际情况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

  4.6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医疗卫生救助

  镇卫计办与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协调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进行支援。

  4.8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互动机制,落实周边群众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人员负责群众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镇安委会应根据需要组织动员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镇党委、政府组织动员全镇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2)根据需要,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10现场监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镇安委办和县政府安办报告。

  4.11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镇党政办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4.12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续工作

  5.1善后处置工作类型

  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镇安委会组织,必要时联动县政府安委会共同开展,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保险

  事故发生后,镇安委会应及时对接保险机构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总结和评估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镇安委会应认真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由镇安委办及时上报县政府安办。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镇安委会建立完善全镇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各行政村、镇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2)各行政村、镇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镇安委办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

  (3)镇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镇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安办和县有关部门(单位)报送。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1)装备保障

  各行政村、镇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队伍保障

  各村委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并加强队伍训练和管理,提升应急救援技能和水平。

  (3)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各村委会应配合镇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4)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发单位承担,事发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镇安委会协调解决。镇安委会处置事故所需经费,参照县财政局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等规定解决。

  7宣传和培训

  7.1强化宣传教育

  各行政村、镇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和救助能力。

  7.2强化应急演练

  各行政村、镇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向镇安委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由镇安委办汇总后上报县政府安办。

  8责任与奖惩

  8.1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镇党委、政府和镇安委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党委、政府和镇安委会按照法律、法规及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附则

  9.1预案衔接

  各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镇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9.2沟通协作

  各行政村、镇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联系,积极开展应急交流与合作。

  9.3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由镇安委会组织进行一次修订和评审。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安委办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高砂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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