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源乡规范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来源:沙县区湖源乡 时间:2025-11-20 16: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沙县区湖源乡(以下简称 本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理单位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乡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涵盖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乡村道路、水利工程、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依法监理原则: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资质匹配原则: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严禁超越资质或借用他人资质承揽业务。

独立公正原则:监理单位应独立开展监理工作,不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干预,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质量安全优先原则:监理工作应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作为核心目标,严格落实全过程监督责任。

第四条 监管职责

本乡人民政府村建站是本乡监理单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监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监理单位准入审核、备案管理;

3对监理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

4处理监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建立监理单位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章 监理单位准入与备案管理

第五条 资质要求

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本乡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严禁转让监理业务。

承接本乡重点工程(包括乡级财政投资项目、重大民生工程、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二级及以上资质;一般小型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综合资质。

第六条 回避制度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建筑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接该项目监理业务。

第七条 备案程序

监理单位承接本乡工程后,应在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乡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1)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监理合同副本;

3)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4)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乡住建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补正。

 

第三章 监理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八条 监理机构设置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明确各岗位职责分工,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人员资质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 3 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经验,不得同时担任 3 个及以上在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熟悉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业务。

监理员应具备相应岗位证书,掌握工程监理基本流程和方法。

所有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不得无证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条 人员稳定要求

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应提前 7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乡住建部门,更换后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人员标准,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乡住建部门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培训与考核

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监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 48 学时,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乡住建部门每年度对监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考核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章 监理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熟悉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参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尤其是危大工程方案)、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符合要求。

核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施工机械设备、检测仪器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监督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对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不得同意开工。

第十三条 施工阶段监理

(一)质量控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质量核查,查验质量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于工程。

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理,重点监督关键工序、隐蔽工程施工质量,做好监理记录。

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跟踪复查整改情况;对重大质量隐患应立即要求停工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和乡住建部门。

监督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和送检。

(二)安全监理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定期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排查高空作业、临时用电、深基坑、脚手架等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旁站监督整改。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进度与投资控制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建立进度台账,定期检查实际进度,分析偏差原因并提出调整建议。

审核施工单位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申请,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费用,避免超概算投资。

(四)合同与信息管理

跟踪监理合同执行情况,协助处理工程变更、索赔等合同纠纷。

建立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资料,每月提交监理月报,如实记录监理日志,确保监理资料完整准确。

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协调建设、施工、设计等各方关系,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阶段监理

工程完工后,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和竣工资料,组织工程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后签署复查意见,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整理监理档案资料,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机制

乡住建部门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监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检查监理人员到岗情况、监理记录完整性、质量安全问题整改跟踪情况等。

监督检查中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发现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在 7 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管理

乡住建部门建立监理单位信用档案,记录监理单位基本信息、业绩、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信用评价实行年度评分制,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指标包括资质合规性、人员履职、工作质量、安全生产、投诉处理等。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监理单位参与本乡工程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1)连续两年评为优秀的,在招投标中给予加分优惠;

2)评为不合格的,限期 3 个月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本乡新工程;

3)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列入本乡监理单位黑名单,3 年内不得参与本乡工程招投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违法违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或存在回避情形未回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并列入黑名单。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办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监理人员无证上岗或擅自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该项目监理资格。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警告,1 年内不得在本乡承接监理业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业务的,撤销相关合同,3 年内不得在本乡承接业务,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责任追究

监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乡住建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许可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监管责任

乡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理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沙县区湖源乡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本乡有关监理单位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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