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源乡施工队管理办法
来源:沙县区湖源乡 时间:2025-11-20 16: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沙县区湖源乡行政区域内施工队的规范化管理,规范施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进度及生态环境,维护施工人员与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乡域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湖源乡山地地形、生态保护要求及乡村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源乡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施工队,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道路硬化、水利设施修缮、市政配套工程、乡村振兴项目等施工活动,以及施工队的资质审核、人员管理、施工过程监管等相关行为。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所有施工活动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接受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安全第一原则:将安全生产置于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质量至上原则:强化工程质量全过程管控,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需求;

生态优先原则:结合湖源乡生态保护要求,推行绿色施工,减少施工对山林、水体、农田及周边环境的破坏;

公开公正原则:管理标准、审批流程、考核结果全程公开,保障施工队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第四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

湖源乡人民政府指定乡村建站(以下简称 “村建站”)作为施工队管理牵头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宣传解读及修订完善;

2.对施工队资质、人员、设备等进行审查备案;

3.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情况;

4.组织开展施工队考核评价,处理相关投诉与纠纷;

5.协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监管。

 

第二章 施工队资质管理

第五条 资质要求

1.施工队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资质等级与承接工程的规模、难度相匹配;

2.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环境保护措施,明确各级岗位职责;

3.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须持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人员须具备对应工种的操作技能及从业经验。

第六条 资质审查与备案

1.施工队在承接湖源乡范围内工程前,须向村建站提交资质审查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身份证;

4. 3 年类似工程业绩证明(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

5.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文本。

村建站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发放《湖源乡施工队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限期补正,补正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未取得备案通知书的施工队,不得在湖源乡行政区域内承接施工项目。

第七条 资质动态管理

1.村建站每半年对备案施工队的资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资质过期、条件不达标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2.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备案资格,3 年内不得在湖源乡承接工程;​

3.施工队资质证书发生变更、注销等情况的,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村建站,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人员配备

1.施工队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足额管理人员:建筑面积 500㎡以上或造价 50 万元以上工程,须配备专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各 1 名;小型工程可合并配备,但至少配备 1 名专职管理人员统筹质量安全工作;​

2.施工人员须按工种足额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起重工等)须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3.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确需更换的,须提前 7 天向村建站提交申请及新人员资质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更换,更换后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标准。

第九条 人员培训与教育

1.施工队须组织施工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及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环保要求及应急处置技能等;

2.新进场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记录保存至少 2 年;​

3.每月至少组织 1 次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施工难点、危险工序进行专项讲解,交底记录需双方签字确认并存档。​

第十条 人员考勤管理

1.施工队应建立人员考勤制度,使用考勤表或电子考勤设备记录施工人员出勤情况,明确上下班时间及请假流程;

2.考勤记录需保存至少 1 年,村建站有权进行抽查,发现无故缺勤、擅自离岗或代岗等情况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 500-2000 元罚款。​

 

第四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准备管理

1.施工前须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质量控制措施、安全防护方案、进度计划及环保措施,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如有)审核后,报村建站备案;

2.涉及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3.施工队须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明确工程质量、工期、价款、安全责任等内容,同时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

1.严格执行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钢筋、水泥、砂石等主要材料须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检验记录存档备查;

2.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3.实行工序验收制度,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队先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如有)及村建站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隐蔽;

4.工程完工后,施工队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施工记录、检验报告、验收记录等),由村建站会同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禁止通行、小心坠落等),在危险区域(如基坑周边、脚手架下方)设置防护围栏,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急救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等),并确保完好有效;

2.施工机械、设备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严禁违规操作,设备使用台账记录完整;

3.施工队须定期开展安全巡查,每日开工前进行安全交底,每周至少组织 1 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须停止施工并采取防范措施,整改完成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4.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在 1 小时内向村建站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管理

1.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洗车台,运输车辆加盖篷布;施工道路定期洒水降尘,裸露土方采用覆盖网覆盖;

2.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每日 22:00 至次日 6:00 期间进行高噪声作业,因工艺需要连续施工的,须提前 3 天向村建站报备并公告周边居民;

3.废水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得直接排入农田、河道;生活污水妥善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4.废弃物处理: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倾倒至山林、河道;可回收废弃物应回收利用;

5.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物料堆放整齐,机械设备停放有序,保持场地整洁;施工人员穿戴整齐,遵守乡村公共秩序,不得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

第十五条 进度管理

1.施工队应根据合同工期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及月、周进度计划,报村建站备案,严格按计划施工;

2.每月向村建站提交进度报告,说明进度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因施工队原因导致进度滞后的,须制定追赶计划并落实;

3.确需延期的,施工队应提前 7 天向村建站提交延期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无故延期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考核机制

村建站建立施工队考核评价体系,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竣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每月进行一次日常考核,工程完工后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资质合规性、质量安全管理、环保措施、文明施工、进度执行等(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

第十七条 奖励措施

综合考核得分排名前 3 名的施工队,给予以下奖励:​

1.在乡域内工程招投标中给予加分;

2.优先推荐承接湖源乡后续建设项目;

3.颁发 “湖源乡优秀施工队” 荣誉证书;​

4.施工过程中表现突出,有效避免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的,给予 1000-5000 元现金奖励。​

第十八条 处罚措施

1.未按规定备案或无资质承接工程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处以 1-3 万元罚款;​

2.违反质量管理规定,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 5000-2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资格,3 年内不得承接乡域工程;​

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按情节轻重处以 1-5 万元罚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备案资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违反环境保护规定,造成扬尘、噪声污染或废弃物乱堆乱倒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 2000-1 万元罚款;整改不力的,停止施工;​

5.考核不合格的施工队,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施工队与建设单位、周边群众等发生纠纷时,可向村建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沙县区湖源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湖源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