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区湖源乡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来源:沙县区湖源乡 时间:2025-11-20 16: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湖源乡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财政资金、集体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乡村振兴建设项目规范化、科学化推进,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护工作六条措施》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湖源乡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集体资金(含村集体自有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或混合出资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等施工项目;

(二)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审计等服务项目;

(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四)单村供水、道路硬化、水利设施、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振兴重点工程。

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等特殊工程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事后需补充完善监管手续。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规范工程建设全流程管理;

(二)公开透明原则:项目审批、交易、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质量安全优先原则:坚守质量安全底线,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

(四)权责统一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监管职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失职追责。

第四条 组织架构

(一)成立湖源乡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乡长任组长,分管副乡长任副组长,乡党政办、财政所、公共资源交易站、乡村振兴办、自然资源所、综合执法队等部门负责人及各村(居)主干为成员,负责研究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监管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

分管副乡长:牵头分管领域及挂钩村(居)工程的实施管理,负责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竣工验收等工作;

乡财政所:负责资金审核、拨付及结算监管,配合开展审计工作;

乡综合执法队: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巡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村(居)委会:配合做好项目选址、群众协调,参与现场监督及竣工验收。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前期监管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与预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预审报批制,由村(居)提出需求或分管领导组织调研后,填报《湖源乡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信息。经领导小组初审同意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一)投资额 5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报请乡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二)涉及土地利用、生态环保的项目,需提前办理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前置手续;

(三)单村供水等民生工程,按 “一村一策” 原则制定建设方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前期工作监管

(一)项目立项后,由分管领导牵头开展勘察、设计工作,设计文件需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明确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须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工程交易的重要依据;

(三)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优先从福建省网上中介超市选取,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章 工程交易监管

第七条 交易方式确定

项目预算审核完成后,由分管领导报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发包方式:

(一)投资额 4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规定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二)投资额 50 万元(含)至 400 万元的项目,在乡公共资源交易站公开发包;​

(三)投资额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结果需公示 3 个工作日。​

第八条 交易过程监管

(一)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行为;

(二)乡公共资源交易站需制定交易流程细则,明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环节要求,邀请乡纪委全程监督;

(三)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10 日内签订施工合同及廉政合同,明确工程质量、工期、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合同报乡公共资源交易站备案。​

 

第四章 施工过程监管

第九条 质量安全监管

(一)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需持证上岗;

(二)实行监理制的项目,监理单位需全程跟踪监管,重点核查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签字确认;无监理的小型项目,由乡指定专人担任质量监督员。

(三)施工单位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对原材料、试块试件等按规定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乡综合执法队每周至少开展 1 次施工现场巡查,重点排查安全隐患,对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偷工减料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施工。​

第十条 工程变更监管

工程实施中严禁擅自变更设计、扩大建设规模,确需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般性变更: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质量监督员)三方商定,签订变更联系单后方可实施;

(二)结构性变更或投资额调整超过合同金额 10% 的:需经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新增与原项目无关联、投资额 5 万元以上的内容:按新项目重新履行申报、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监管

(一)工程款支付实行 “按进度拨款、按审计结算” 原则,结算前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 70%;​

(二)施工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时,需提供监理单位(或质量监督员)签字确认的进度证明、发票等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核、乡长审批后,由财政所拨付;

(三)单村供水等工程的管护经费,按 “省级补、村里收、县级统筹” 方式筹措,专项用于设施运维。​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结算监管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需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包括技术档案、施工记录、材料检验报告、竣工图纸等,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组织验收:

(一)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

(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关键工序质量达标;

(三)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已通过(如需);

(四)施工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

第十三条 验收程序

(一)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完工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施工、监理(或质量监督员)单位即时验收,验收记录纳入工程档案;

(二)整体工程竣工后,由分管领导牵头成立验收小组,成员包括乡相关部门、村(居)代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质量监督员),必要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参与;

(三)验收小组通过现场踏勘、资料审核,出具《竣工验收评定表》,明确合格、整改或不合格结论;整改项目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结算审计监管

(一)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 3 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乡财政所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

(二)投资额 5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报区级审计部门备案,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

(三)审计结论需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确认,有异议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视为认可;​

(四)质量保修金按合同约定预留(一般为结算总额的 3%-5%),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的,一次性无息返还。​

 

第六章 监督问责与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全过程监督

(一)乡纪委对工程建设全流程进行监督,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截留挪用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对收到的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

(三)单村供水等民生工程,实行水质巡检制度,检测结果作为管护单位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施工单位存在偷工减料、擅自变更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扣除相应工程款,情节严重的列入乡工程建设黑名单,3 年内不得参与本乡项目;​

(二)监理单位、审计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终止合作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乡、村(居)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资金损失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

(一)建设单位需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项目申报、设计、交易、施工、验收、审计等各环节文件资料,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二)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 3 个月内,乡财政所会同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明确管护责任主体;​

(三)工程档案由乡党政办统一保管,保管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档案完整可追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特殊工程管理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可简化审批流程,由领导小组紧急研究决定后先行施工,但需在施工后 15 日内补齐相关手续,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合规。​

第十九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沙县区湖源乡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乡内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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