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902-3000-2023-00034
- 备注/文号:青政〔2023〕61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青州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2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办、中心,区属驻镇各单位:
为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经镇政府研究现将青州镇《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应急处置协调联动制度》等七个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青州镇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制度
附件2:青州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附件3:青州镇应急处置协调联动制度
附件4:青州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附件5:青州镇应急值班值守制度
附件6:青州镇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附件7:青州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沙县区青州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2日
附件1:
青州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青州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保证赋予青州镇的19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得以规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结合乡镇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青州镇开展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根据青州镇实际情况,制定青州镇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印发。
第四条 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人,身着综合执法制式服装,主动出示省级以上法制部门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提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条 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除当场可以立即改正或排除外,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被检查单位申请或期限届满后10日内组织复查。
复查时应当依法针对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并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
第六条 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赋权乡镇19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内的,要及时向镇主要领导报告,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流程,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如不属于赋权乡镇19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内的,应当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并转交有关材料。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认为有必要采取查封、扣押、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等行政强制措施或现场处理措施,应当向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现场情况,经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方能组织实施。
采取有关行政强制措施或现场处理措施,应当填写内部审批表,并制作一式两份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或《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当场交付给被检查单位,另一份存档备案。行政强制措施或现场处理措施的实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在赋权青州镇19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内:如违法事实确凿且处罚幅度为对公民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适用简易程序;如违法事实确凿且处罚幅度为对公民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一千元以上罚款,应严格按照一般流程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第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依法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受理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工作,对受理到的举报及时核实并向举报人反馈。
安全生产举报件一经核实,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要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发生泄露情况的,要严肃追责到个人,情况特别恶劣的转交纪委监委处理。
附件2:
青州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青州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有效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结合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除了上级机关和领导有专门指示的情况外,按以下要求派员赶赴突发事件现场:
一、发生一般事故,由镇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相关业务股室、事故发生地村(居)委会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镇视情况调动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
二、发生一般事故,但有可能升级为较大以上事故或敏感性强的,镇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相关业务股室、应急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并按照应急处置要求报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应急指挥中心。
三、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受伤3-10人,或较大涉险的事故,或敏感性强的事故,镇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股室、应急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置,镇主要领导向区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并提请区领导到现场处置,根据区领导指示,进行下一步处置工作。
四、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受伤10人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镇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股室、应急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置,镇主要领导向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并提请区领导到现场处置,根据区领导指示,进行下一步处置工作。
附件3:
青州镇应急处置协调联动制度
(一)现场指挥。根据应急需要,提请成立由上级机关领导、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采取措施,组织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及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组织抢修破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向区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二)指挥权限。事发地、企事业单位、其他驻镇单位等都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三)应急联动。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区或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有关主管部门和派出所、应急管理办公室、消防所、林业站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院、卫健办、畜牧兽医站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求助和人畜共患病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组:由派出所、道安办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派出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社会事务办、派出所、道安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镇党政办负责调集应急物资。
9.应急通讯组:由通讯管理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0.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11.综合信息组: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人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12.生活保障组:由镇党政办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附件4:
青州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青州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告突发事故信息,结合青州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青州镇突发事件信息接报流程图

二、报送时限
(一)区政府:在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含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发生30分钟内上报,力争15 分钟内向区委办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电话初报情况,并在电话报告后15分钟内向区委办信息科、区政府信息科书面报送信息。
(二)续报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及时续报。如:事故要素有新的核实情况、人员伤亡情况有新的变化、应急救援情况有新的进展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及时续报。
附件5:
青州镇应急值班值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应急值班值守工作,明确值班岗位及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以下称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确保突发事件信息传递、处置及时、准确、高效,结合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带班
(一)镇副科级以上干部负责带班工作,带班时间为当天上午8:00到次日上午8:00,法定节假日和特别防护期期间在岗值班。
(二)带班期间,带班领导负责审定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需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的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和紧急公务办理。
(三)一般突发事件由带班镇领导负责处置;较大以上或敏感性强的突发事件,由所涉行业的分管领导带领相关业务股室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四)如果带班领导因其他特殊原因外出,由办公室协调其他领导带班。
二、专职值班员
(一)值班室固定安排专职值班员24小时在岗,日常每班安排2名专职值班员值班,在防御台风及山洪、灾难事故、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灾害处置的特殊时期可每班安排多名专职值班员值班。
(二)专职值班员职责
1.负责紧急公务文件的接收和处置,及时接听值班电话,对上级指示做好上传下达和跟踪落实。
2.接报突发事件,经请示带班领导后及时通知应急人员、业务股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按规定上报突发事件情况,并做好值班记录。
3.积极主动与突发事件发生地村(社区)或有关部门联系,要求上报突发事件书面情况报告,如果接报的情况有误或缺漏的,要求报送单位尽快完善补充。
4.突发事件情况不明朗的,督促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村(社区)或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续报工作,如发生重大变化的,应立即续报,续报工作直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做好交班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6.法定节假日期间及特别防护期,负责汇总、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交办的报送事项。
7.负责每天值班安排信息的发布工作。
8.负责监督检查、抽查各村(社区)应急值班工作情况,并报告检查情况。
(三)值班员不得擅自离岗,不得以“电话转接”等方式代替在岗,因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须征得带班领导同意,且需自行协调1名同值班岗位人员临时顶替。
(四)值班员要保持值班室整洁和卫生,经常检查值班设备,发现设备及系统故障应及时处理或通知技术保障人员排除故障。
(五)接班人员提前10分钟到达值班室进行交接班,交班人员须将值班期间的基本情况告知接班人员,做好交接班衔接工作,已到交接班时点,如仍有未办结的一般事项,交班人员须将办理的详细情况及相关事项告知接班人员,以便做好事件跟进办理工作。
(六)如遇重大、紧急事项办理,交班人员须继续办理至完成阶段性工作,同时接班人员协助办理。
三、应急人员
(一)安排专人作为应急人员值班,负责突发信息的收集、上传下达、报送和携带应急装备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人员值班期间不得离开青州镇范围,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如发生突发事件,要服从带班领导安排,20分钟内赶回参加值班值守及应急处置工作。法定节假日和特别防护期期间在岗值班。
(三)应急人员要熟练操作单兵装备和卫星电话,确保装备运作正常。
(四)因身体条件等特殊原因不适合作为应急人员值班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不参加应急值班。
附件6:
青州镇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应急物资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的重要物质支撑。为进一步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管理,提高物资统一调配和保障能力,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安全事故提供重要保障,根据“分工协作,统一调配,有备无患”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包括自然灾害类、安全事故灾难类、应急抢险类及其他。
二、应急物资储备定额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应急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和数量,加强事务储备。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专业管理、保障急需、专物专用”。
四、已消耗的应急物资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调出物资仓库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
五、应急物资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采购制度、程序和流程操作,做到谁采购、谁签字、谁负责。
六、镇党政办负责对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管理混乱、冒领、挪用应急物资等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7:
青州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镇应急救援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青州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实行“政府领导、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管理在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各村(社区)组织负责。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是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统筹规划、指导、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 队伍职责
第四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转移安置人员、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救援的规定,承担辖区相关应急救援任务。
(二)全面熟悉救援工作所涉及的各种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了解辖区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知识、救援技能,组织和参与业务训练和应急演练。
(三)认真做好应急准备,维护和保养应急救援装备,及时补充更新救援器材和物资,满足应急救援需要。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机构的指令,迅速集结,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科学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
(五)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四章 指挥调度与管理
第五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接到应急救援命令后,立即集结到位,由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调用,积极参与赋予临时性、紧急性任务的指挥与调用。
第七条 每年组织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工作。每年组织本系统应急救援队伍集中培训1次,专项应急演练2次,不断提高应急队员组织纪律观念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是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责任主体;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协调、培训学习、监督检查、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需要,安排专项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器材更新、抢险救援必要补助、重大人员立功奖励等。
第十一条 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务工补贴、医疗、工伤、保险等待遇。
第十二条 在综合应急抢险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服从调度、未履行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相关职责或因处置不力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州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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