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901-1700-2021-00003
- 备注/文号:夏政〔2021〕45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夏茂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07
张连旺用地户:
你申报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已收悉。经研究,同意张连旺用地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作为个人建房用地,面积78平方米,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内标注位置。
张连旺用地户个人建房用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经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必须将原宅基地及时退还给所属村委会,同时按规定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涉及地面的建(构)筑物按有关规定处置。
具体用地手续向夏茂镇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
此复。
附件:《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
三明市沙县区夏茂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7日
附件:
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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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房户 姓 名 |
所 在 单 位 |
人口 |
原有住房面积(m2) |
申请建房面积(m2) |
建 房 地 点 |
批 准 用 地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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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m2) |
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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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 |
建设用地(存量地) |
未利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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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连旺 |
夏茂镇长阜村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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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夏茂镇长阜村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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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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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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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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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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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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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卓成海 制表人:罗光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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