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901-1700-2022-00022
- 备注/文号:夏政〔2022〕61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夏茂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07
各村(社区)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力整治牛蛙养殖对水域环境的污染,防止牛蛙养殖出现反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牛蛙养殖的通告》(沙政〔2018〕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对象
全镇所有的牛蛙养殖场(户)
二、整治时间
从2022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2022年9月1日以后,全镇全面禁止牛蛙养殖。
三、实施步骤
1、宣传摸底阶段(4月25日至5月31日)。各村及相关单位应通过会议、标语、传单、媒体等形式,主动宣传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整治工作的必要性,明确告知牛蛙养殖不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使各养殖场(户)认清形势,积极主动配合整治工作。各村及相关单位要组织人员全面摸底排查,不留死角,逐户登记,建立档案,牛蛙养殖情况摸底调查情况于5月31日前上报;各村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制定牛蛙养殖污染整治措施,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切实做到保护生态安全、维护耕地用途。
2、告知确认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各村及相关单位应结合治理任务,明确告知各养殖场(户)从即日起禁止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主动签收《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附件2),并承诺于8月31日前自行退养拆除现有养殖场所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有面貌。
3、督促治理阶段(6月15日至8月31日)。从6月15日起,各村及相关单位禁止各养殖场(户)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督促各养殖场(户)在8月31 日前自行拆除养殖场所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有面貌,并对退养关闭拆除情况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对落实整治不力的村及相关单位进行督促检查通报。
4、执法整治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从9月1日起,对逾期未全部清理养殖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养殖场(户),由镇政府联合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生态综合执法等相关执法部门进行综合执法,予以严厉打击,依法拆除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由养殖场(户)自行承担。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镇政府成立牛蛙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牛蛙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各村相应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负责村域牛蛙养殖摸底排查、告知确认、限期关闭、拆除处置及日常巡查等工作,做到目标明确、机构健全、责任到位、措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整治目标任务。
2、强化监督执法。全镇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各村做好整治工作,严肃打击牛蛙养殖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宣传教育。各村及相关单位要把宣传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各养殖场(户)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整治工作的意义、措施、进展和成效。
4、强化依法整治。整治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牛蛙养殖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以暴力手段抗拒拆除、阻挠治理工作等妨碍公务行为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5、严格督查问责。为了进一步压实整治工作责任,成立由镇纪委组成的督查组,负责督促各村及有关单位对牛蚌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依法履职尽责情况。
附件:1.牛蛙养殖污染治理领导小组
2.牛蛙养殖污染治理任务表
3.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
三明市沙县区夏茂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附件1:
沙县区夏茂镇牛蛙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
夏茂镇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力整治牛蛙养殖对水域环境的污染,防止牛蛙养殖出现反弹。经研究决定成立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构成如下:
组 长:朱晨燕 党委副书记、镇长
第一副组长:靳騄名 副镇长
林英明 副镇长
副 组 长 :吕辉木 人大主席
孙 伟 党委副书记
陈连华 党委委员挂职)
黄方柱 党委政法委员
洪晓彤 党委宣传委员
魏双逸 党委统战委员、人武部长
肖振宇 纪委书记、监察组组长
万 恒 四级主任科员
张潘彧 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朱宇翔 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吴金富 畜牧兽医站站长
罗光波 水利站站长
卓成海 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姜发展 自然资源所所长
张兴元 环保办主任
俞永涛 综治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畜牧兽医站,办公室主任由吴金富同志兼任。
附件2:
夏茂镇牛蛙养殖污染整治任务表
|
序号 |
养殖场名称 |
地点(村别、地名) |
用地 性质 |
养殖 面积(亩) |
蛙塘数量(口) |
存塘量(吨) |
养殖附属设施面积 |
责任单位 |
|
|
管理房(M2) |
污水处理池(M2) |
||||||||
|
1 |
洋邦村牛蛙养殖场 |
|
农田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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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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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邦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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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窠村牛蛙养殖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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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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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窠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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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岩观村牛蛙养殖场 |
|
农田 |
18 |
|
|
|
|
岩观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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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碓村牛蛙养殖场 |
|
农田 |
11 |
|
|
|
|
上碓村 |
|
5 |
中街村牛蛙养殖场 |
|
农田 |
7 |
|
|
|
|
中街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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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坡后村牛蛙养殖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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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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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坡后村 |
备注:本表为目前摸底调查掌握的情况,若还有遗漏未报的养殖户,须追加列入整治工作任务。
附件3:
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
养殖场(户):
为加强对我镇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巩固近年来环境整治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牛蛙养殖的通告》(沙政(2018)38号)精神要求,全镇全面禁止牛蛙养殖,具体清理办法如下:
一、养殖场(户)自行拆除双方确认的牛蛙养殖场所及其养殖附属设施,养殖池共计 口、面积 ㎡,遮阳棚 座、面积 ㎡,管理房 座、面积 ㎡,病死蛙处理设施 处、面积 ㎡,污水处理池 处、面积 ㎡。(具体尺寸面积以实际验收为准)。
二、2022年6月15日起,养殖场(户)禁止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
三、现有牛蛙养殖场(户),应于2022年8月31日前自行退养拆除牛蛙养殖池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有面貌,并经当地政府验收组验收确认。
四、2022年9月1日起,逾期未全部清理养殖场所及附属设施的,由当地政府联合有关执法部门给予依法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由养殖场(户)自行承担。
五、在完成牛蛙养殖场所拆除后,养殖场(户)不得在辖区从事牛蛙养殖及其它影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水域环境等行为。
六、本告知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当地政府(街道办)、养殖场(户)各执一份。
特此告知。
沙县区夏茂镇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
养殖场(户)(签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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