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901-1700-2024-00025
- 备注/文号:夏政〔2024〕71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夏茂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20
各村(社区)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村集体财务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村和谐稳定,在认真执行《三明市沙县区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沙农〔2022〕116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镇实际,细化如下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2000元以上所有开支费用在支出票据中必须有村两委人员签字,2000元以下支出要有4个村干部共同签字。村集体组织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应经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通过,要有活动方案、费用预算、合同、签到表等材料,并需镇政府同意。村集体不得报支赞助、捐赠及各项摊派费用,不得报支村民擅自信访所发生的费用和误工补贴。
二、除慰问金支出、村民选举误工支出、购买农户产品等零星小额支出可用现金支付外,村集体所有各项支出一律从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所有支出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支出用途。所有收支票据都要有村务监督小组长签字,并在签字处盖理财章。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上级补助、补偿款、投资收益、专项资金、往来资金、单位捐赠等,与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收入款项,应采取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结算或与村干部个人结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入款项,不能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应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收款二维码扫码入账。特殊情况下收入的现金应由村出纳员当天缴存本村集体银行账户,当天确实无法缴存的,应在次工作日缴存。
四、与独立核算单位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统一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各种误工工资、杂工工资、各种农户补偿费、田租租金的支出用制作表格的形式支付,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转账至收款人(经办人)个人银行卡。
五、禁止无据收付款,禁止无审批付款,禁止公款私存,禁止白条抵库,禁止坐支现金,禁止设立“账外账”,禁止设立“小金库”。
六、严禁支出款项未批先付。所有支出款项的审批时间必须在支出票据付款时间之前或当天,支付款项必须先批后付。
七、达到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共沙县区纪委 沙县区监委 中共沙县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区进一步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沙委农办〔2023〕6号)文件规定,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八、所有工程一律凭税务发票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出纳员首次报账时须附有工程施工合同、预算书和招标书、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工程款必须从银行转账支付给合同中签订的中标公司账户,付款时要按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款,不能提前付款,要按合同约定的下浮率进行工程结算。工程完工验收后,须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提取质量保证金,并需附有资质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审核造价结算书,以及村两委、理财小组、村民代表、镇政府有关人员、施工单位代表共同签字的验收清单、验收报告单。对于没有按要求程序擅自决算验收、超支付合同约定款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直接负责人员和审批、审核人员共同承担所造成的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出纳员要对外来和自制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凭《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和银行取款支票收入现金;凭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审核人按权限签字审核,审批人按权限签字审批的票据大写数额支付资金;凭收付现金原始凭证序时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
十、出纳员对形式不合格、内容和审批程序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不得付款。除支付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和向农民购买农产品外,其他支出均须提供税务发票;除支付管理人员工资、津贴外,其他支出还应附相关证明材料或在发票上说明支出用途,采购物资需附物品清单,支付劳务报酬需附详细记载用工时间、地点、用工内容的记工单,支付机械台班需附工时台班单,支付工程相关支出需附有关会议记录、工程合同、决算书、验收报告等材料,达到招投标规定的项目还需提供招标相关材料等。
十一、确实需要先支付款后对方出据票据的支出,要经财务主管审批,并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十二、经审计核实,如果出现村集体财务管理违反上级有关法规规定和程序而产生的财政支出,一律由相关责任人员个人承担;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初审不严,支付资金所造成的损失由审批人、审核人、出纳员共同承担赔偿连带责任。出纳员对不符合规定不得报支而报支的票据,要负责补办相关手续或追回款项,并调整《现金(存款)日记账》余额。
十四、村集体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村集体财务收支计划,财务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村集体收入;村务活动开支、会议次数与费用预算、村干部报酬;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其他工作人员参加村务活动的误工补贴标准;限额以上的发包租赁、建设项目、投资合作、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财务收支计划须经代表会通过,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总结,严禁无预算、超预算。
十五、村集体因管理需要聘用其他人员,必须经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般不超过本届村委会届满时间,聘用合同要镇政府审核备案。
十六、财务印章实行分人分印专人保管。村委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公章由村文书专人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保管和携带公章,确实需要携带公章外出办事的,需得到村财务主管的同意,由公章保管人携带外出办理。村集体财务主管的私章由代理会计员保管。村主干不得擅自保管、携带和使用村集体公章。因擅自使用村集体公章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责任人个人承担。
十七、村集体未经镇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增设核算单位和银行账户。村集体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原则上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确实需要开通的,要经镇政府同意,由代理会计员(会计员)负责资金转账操作,不得由其他人员上网(上手机)转账资金。
十八、村集体收入要使用《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不得擅自使用自制(印制)或市场上购买的收款票据。《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遗失的,出纳员必须及时向镇经管站提出书面说明,并办理登报等作废手续。擅自使用自制(印制)或市场上购买的收款票据收取款项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责任人个人承担。
十九、非出纳员不得保管现金,确实需要他人代收的现金,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现金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出差人员预支现金,必须在出差回来后十日内办好有关手续,结算完毕。
财务主管、村民小组组长不得擅自插手收支、保管、坐支本村集体现金。
二十、出纳员现金留库不得超过5000元。村民小组出纳员的现金留库不得超过3000元。超出留库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账户。
二十一、非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出差,需经村两委会同意,到三明市及以外出差的,还需镇政府同意。
出差住宿费报支标准:沙县区城区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三明市内不超过320元,三明市以外不超过350元。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低于住宿上限标准的,按住宿票据实际金额报支。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高于住宿上限标准部分由当事人个人支付,村集体不予报支。
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日历)数计算,沙县区城区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三明市内按60元包干,三明市以外按100元包干。
出差市内交通费报支标准: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三明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三明市内30元包干,本区内按村到城区(或到达村)乘坐客车票价标准包干。参加开会、学习期间不报支市内交通补助。
二十二、村集体不得报支车辆使用油费、过路费、维修费、车辆保险等费用。除纠纷调解、野外勘测、森林管护等急难险情及村集体统一组织活动用车外,不得雇派专车。擅自雇派专车的费用,按相应乘坐客车的费用报支,超出部分由当事人自理。
二十三、村集体实行“零接待”制度。除会务用餐费以外,村集体不得列支任何接待用餐费。不得替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接待用餐费用。上级机关、基层站所在村级召开会议、组织活动,不得将费用转嫁给村集体负担。村干部召开村两委会议、村两委会扩大会议、理财(监督)小组会议,不得从村集体开支会务用餐费。
二十四、村集体因村务活动每年需要召开的各类型会议和阶段性中心工作需要支付的会务伙食费用,年初由村两委会提出会务方案,经代表会通过,报镇政府同意后执行。会务用餐标准每人不得超过40元/餐,一天不得超过一餐。会务用餐费用凭会议通知、用餐人员签到花名册、餐费税务票据、用餐菜单报支。自办伙食的按不超过40元/人的实际费用报支。
提倡以发放用餐补贴形式取代报支用餐费用,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字领取。
原则上年初未提出会务方案或会务方案未经镇政府同意的村,当年不得列支会务用餐费用和发放用餐补贴。
二十五、村集体5万元以上(村民小组3万元以上)资产对外发包、租赁、处置等收入类项目和固定资产、设备购置及设施、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测绘、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等支出类项目,要按有关规定,经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通过,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并且要上报镇政府备案。实行邀请招标的要按相关规定做到“应邀尽邀”。不得以“化整为零”、“肢解拆分”等方式规避应当实行工程招标的项目。
二十六、村集体支出类项目,对投标后涉及项目工程量增补的,增补部分要预先提出计划,核实工程量,在实施过程投入规模比中标价格增加20%以内或5万元(村民小组3万元)以下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民小组理财小组)研究同意,增加20%或5万元(村民小组3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代表会(村民小组户代表)研究同意。
二十七、支出类项目完工,应依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工程验收要编制工程项目验收单,验收单要记载验收的主要内容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项目相关的会议记录、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合同、决算书、验收单等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装订入当期会计凭证保存。
二十八、村集体资金不得擅自外借(指村集体货币资金向村集体内外单位、个人无偿或有偿借款),确实需要外借或对外投资的,要经代表会通过;向同一单位(个人)累计外借资金10万元及以上额度的,要报镇政府备案。
二十九、会计员对收入类和支出类合同要分别登记造册,建立合同台账,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约定主要事项、违约责任、履行情况等;对逾期合同,要单独建立合同逾期台账,明细落实措施和责任人。会计员对收入类和支出类合同及历年债权债务要定期进行逐项核实清理,实行“每季一清理,年终一结算”。对当年应收未收的款项要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进行登账、公布,根据合同将未兑现合同款纳入相应年度应收(付)款账户核算,将账外登记转为账内核算,并组织催收、兑付。
镇经管站监督、指导会计员定期对合同台账内进行清理核对,核对是否已将所有收、支合同纳入台账管理;核对合同款项是否已按时收到;应收未收的款项是否纳入账内核算;报账员要将合同未兑现情况及时上报理事会,由理事会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公布;村集体对多次催收拒不履行、金额较大的欠款,按规定程序经村两委会等研究同意后,可以采取法律程序进行催收。
三十、村集体不得擅自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擅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贷)款。
村集体因企业投资生产、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向金融、非金融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或提供担保的,要通过代表会同意。
村民小组(自然村)确实需要举债借款或对外(单位或个人)放(借)款的要经户代表会议同意,并报村委会和镇政府备案。
三十一、财务主管审批权限为2000元以内,2000-5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后审批,超过50000元的必须召开代表会研究审批。
三十二、村集体换届期间的财务审批以新老财务主管接交日为界线,财务主管接交日前发生的未付应付款项,必须由原财务主管、监事长签字证明,新一届监事长、财务主管分别审核、审批后付款。
三十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杜绝口头协议、约定。拟定经济合同条款时,应当完整记载承包租赁单位(个人)、承包租赁费、经营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具体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向集体成员公开。
三十四、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履行的民主监督,适时监管合同履行兑现情况,对各类承包、租赁、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应收款项要按时收缴。及时纠正合同条款执行不到位、合同到期未及时变更调整等问题,杜绝低价包、长期包等损害集体经济利益的行为,夯实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促进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三十五、理财小组理财时要对经济合同进行审查,对不按要求履行的合同,要及时上报,组织督促履行;对确实无法履行的合同,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依法予以解除并追偿损失。对于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超过部分必须依法进行调整,重新签订合同;对合同签订不规范、条款不完整、标的数量和质量不准确、履行期限和方式、生效要件、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的合同,要按程序与承包(租赁)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不得对原始合同进行涂改,坚决杜绝假合同。
三十六、监督小组审核理财实行组长负责制。监督小组组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财小组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其他成员开展理财活动。组织理财活动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所通过的事项要获得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有效通过。理财通过的收支票据,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登记张数和金额,并在每一张票据上盖审核章。理财不予通过的票据也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进行记载,并注明不予理财通过的原因。参加理财活动的监督小组成员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签章。
三十七、村集体对监督小组审核理财不通过的报支事项没有异议的,由报账员(出纳员)负责追回报支款;对有异议的事项,要主动向监督小组作出解释说明,可由监督小组再审核理财;对再审核理财仍有异议的,向镇经管站提出书面申请认定解决。
经监督小组审核理财或镇经管站认定不予报支的款项,必须在理财或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相关人员负责追回。
三十八、村集体成员对财务有质疑(指与其本人非相关事项),要求查阅会计账目的,要由监督小组牵头,在报账员(会计员)指导下开展查阅账目活动。
除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司法、审计、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公开村集体账目的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村集体账目;不得擅自复制、录制、拍照会计账目与凭证;不得擅自发微信、微博和张贴公开村集体财务信息。
三明市沙县区夏茂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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