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10901-1700-2025-00011
- 备注/文号:夏政〔2025〕15号
- 发布机构:沙县区夏茂镇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14
各村(社区)委会、镇直各有关办、站、所:
经镇班子会研究决定,现将《夏茂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夏茂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4日
夏茂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预算补助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和省市区有关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和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政府财政资金投资、政府性融资投资、村集体资金投资、镇属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含各级财政补助)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上级批复的项目实施主体,分为镇项目、镇属企事业单位项目和村级项目三类。负责项目实施的镇政府、镇属企事业单位、村即为建设单位。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的研究策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及概(预)算的编制、咨询、审查和审批,施工图的审查及审批(如有需要)等。
1.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前,应当明确项目分管领导及主体责任。
2.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预算。预算投资额超过100万元或工程技术较复杂的,或上级有要求预算审计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后,应委托专业造价机构审计,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要求较高的交通、水利、隧道、桥梁、房屋等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审、咨询和评估。
第三章 项目责任管理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项目建设的估算、概(预)算、决(结)算、招标、质量、安全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
第八条 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工期、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负总责,涉及工程项目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项目承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对项目施工承担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及其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过程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章 工程发包管理
第十条 本镇范围内与镇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村集体资产相关的工程,需审批的项目原则上都需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发包,建设工程不得肢解发包,不得擅自向指定人发包。
以下项目必须进入沙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交易:
1.工程预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以下项目进入沙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招标交易:
以村集体出资为主、标的数额10万元以上的村级公益设施工程发包和涉农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以财政资金为主、标的数额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村级公益设施工程发包和涉农建设项目。
对于上述标的额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由各村依规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以及1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必须经班子会(镇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项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级项目)集体讨论决定后进行招标。
前款规定金额以下的项目或者采购,由镇领导班子(镇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项目)决定或村(社区)两委班子(村级项目)集体商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程序,直接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 镇政府、镇属企事业单位和各村(社区)需委派专人负责收集以下材料:
1.项目批复文件;
2.施工图设计;
3.预算及预算审核;
4.村(居)民代表大会、两委会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复印件(村级项目);
5.班子会会议纪要(镇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项目);
6.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施工合同,镇、村级建设工程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五章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监理的管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现行的《监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业主有权延迟支付监理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职责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其整改,并视情形报送监管部门,造成损失的,追究赔偿责任:
1.工期延误的;
2.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
3.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4.工程竣工后内业资料不完整且无法补正的;
5.工程价款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
第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三通一平(合同特别说明的除外),施工单位要及时成立项目部并树立项目标牌,注明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工期、各单位名称(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具体负责人姓名,并附工程效果图和监督投诉电话。施工单位向建设(或监理)单位提出开工申请报告,批准后作为开工日期。
第十七条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树立安全意识,并在施工道口、土方开挖及有行人出入的地方实施警示和围护。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必须按照本镇和上级政府部门关于工程变更管理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工程每道工序完工后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监理)进行验收。未经书面签证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一条 隐蔽工序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监理)进行验收,经相关人员书面签证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隐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隐蔽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道路)竣工验收前应由具备测试资质的单位进行钻芯取样,取样不合格的不给予验收,必须进行返工。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分类组织实施:
1.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按照简易程序自行组织验收;
2.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施工人、出资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如有)按照一般程序组织验收。
简易程序由建设单位组织,由项目具体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施工、设计(如有)等项目相关人员参与。
一般程序由建设单位组织,由项目具体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施工、监理、设计等项目相关人员参与。
如涉及村级项目,村民两委代表也应参与。
如涉及上级补助项目,验收前应通知出资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验收的车辆、场地安排落实以及会议通知等工作,由项目具体负责人记录相关整改意见、填写工程验收报告并由参加人员签字,镇验收人员应有3人及以上,验收组长原则上为项目分管领导。
验收前,项目具体负责部门应整理好所有文件和技术资料,且先行自查自纠。验收人员实地验收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工程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交付工程,并绘制竣工图,整理收集汇总各类工程技术资料上交建设单位统一备案存档。
工程所有资料由工程牵头部门指定专人收集整理,主要包括:项目前期所有资料、项目管理中的各种资料、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提供的资料(如有)、质监、监理等部门提供的资料(如有)等。
第七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项目资料由项目分管部门分类收集,按项目封装,待第二年终统一移交镇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七条 工程档案资料必须齐全,一般需要有下列资料:
1.可行性研究、任务书(如有):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
2.设计基础资料(如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气象、地震等其他基础资料;
3.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和批复;
4.建设管理资料:征用土地申请及批准文件,各类合同(咨询、招标代理、设计、勘察、施工、安全、廉政等),招投标相关资料,各类变更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
5.施工文件:开工令、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鉴定、建筑材料试验报告,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核定审批,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等;
6.监理文件(如有):监理合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延长工期、索赔及付款报审,各项测控量成果及复核文件、外观、质量等检查记录,主要材料及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7.财务资料:工程计量支付单和凭证、合同、决算审计相关资料;
8.竣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设计总结、工程监理总结、环境保护、劳动安全、消防等验收审批文件。
第八章 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联系单出具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或不完善情况;
2.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或可以改善使用功能的;
3.因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差异较大或勘察设计资料不详;
4.因预算时难以预料或漏项,施工后发现的,经核实确需增加的;
5.因工程所在地广大群众要求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经核实确需变更的;
6.能够节省工程竣工后的维修养护费用,或有利于日后工程管理;
7.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建设、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
8.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来新的技术要求;
9.应用先进技术或优化设计,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有利于保护环境、改善施工条件等;
10.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对设计方案或图纸做局部调整或增加项目的。
第二十九条 工程经招标后的工程量,一般不得变更,对确需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的,应编制工程变更联系单。凡涉及设计单位有关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工程变更图或在变更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十条 坚持先出工程变更联系单、后施工的原则,一般工程应先签工程变更签证单,后出工程变更联系单。如遇涉及施工安全等特殊情况,可以先出工程变更签证单,施工后补批工程变更联系单。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联系审批单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注明变更事由、内容、变更估算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联系审批单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
第三十三条 重大变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1.工程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超过工程概算的变更;
2.镇级工程单次工程变更增减绝对额超过10万元以上,村级工程超过3万元以上;
3.工程累计变更增减绝对额超过合同价20%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较大变更。在工程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未超过工程概算的前提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变更:
1.单次工程变更增减绝对额超过3万元但不超过10万元的;
2.工程累计变更增减绝对额超合同价10%(含)但不超过20%的。
第三十五条 工程其他变更为一般变更。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量清单出现错项、计算错误的情况按一般变更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变更增减绝对额:为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减少部分金额的绝对值加上变更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金额后得出的数值。变更累计金额,是工程变更后工程总金额与工程合同价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三十七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办法。凡涉及工程变更的,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一般变更:在施工单位书面提出后,经监理单位同意核准再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镇级项目由分管领导审批,村级项目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
2.较大变更:在施工单位书面提出后,经监理单位同意核准并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镇级项目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经主管领导审批,村级工程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且经两委会议讨论同意,形成会议纪要确认;
3.重大变更:在施工单位书面提出后,经监理单位同意核准并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镇级项目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上报镇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商议,经镇长签署意见审批。村级工程需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最终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
工程项目未委托监理的,省略监理审核环节。
第三十八条 上级文件对工程变更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且急需处理的情况,抢修抢险应急工程以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工程变更经监理和负责该工程的部门负责人核定,视项目变更大小,经分管领导和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可先行组织实施,然后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凡是要变更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在办理变更手续后进行施工,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选择施工单位。因紧急情况补办报批的工程变更手续,必须在施工开始日之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未办理变更手续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变更手续,完成的工程量,视为合同内工程量。
对于因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由项目建设单位先进行初步核查,最终由造价审计部门在工程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九章 工程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合同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拨付工程款。工程款项须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所经办人和负责人、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拨付。
第四十二条 严格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并不得支付给合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凭审计报告书与施工单位办理财务结算,工程款应通过银行划拨。
第四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结算。凡上报决算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委托专业机构审计,并提供如下资料:
1.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如工程验收报告等);
2.工程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原预算书清单、投标单位的商务标;
3.施工图纸、竣工图(如有);
4.工程变更联系单(如有);
5.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
6.其他需要的资料。
需经过上级部门审核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建设工程管理方面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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