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调整沙县区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街道),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矿山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试行)的补充通知>》(明安委办〔2024〕4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包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经研究决定,调整沙县区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详见附件1、2),请各包保责任人认真按照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包保矿山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详见附件3),统筹部门和专家力量,深入包保矿山企业调研指导,了解掌握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切实做到“六掌握”和“三督促三落实”。包保责任人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的,由继任者履行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1.沙县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包保人员清单
2.沙县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包保人员清单
3.区、乡(镇)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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