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关于继续组织申报2025年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街道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温室大棚建设和项目资金合理使用,推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质量、农民收入,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第二批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56号)要求,省下达我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专项资金89.34万元,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23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2025年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进行申报,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利用省级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资金89.34万元,在全区范围内补助符合省级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项目各类温室大棚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30亩以上,满足我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建设补贴需求,提高农业设施生产水平。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联户农户等实施主体。
(二)起补面积要求: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因灾倒塌原地重建或异地重建不受起补面积限制。
(三)严格耕地用途管控: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规定,为此,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和占用耕地发展林业、草皮、果业及破坏耕作层的畜禽水产养殖的农业温室大棚不予补助。
三、补助类型与建设标准
用于补助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主要类型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助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以及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相应省定标准的多样化棚型温室大棚。具体各类型标准如下:
(一)智能温室建设标准:高度不低于4.8m,肩高不低于4m。玻璃温室主立柱不少于120×60×3mm;阳光板温室主立柱不少于50×100×2.5mm。主立柱柱距不大于4m。桁架不少于60×40×2mm 或 50×50×2mm。纵梁、横梁方管不少于50×50×2mm。水槽黑板加工成型再热浸镀锌或热浸镀锌板冷弯成型,壁厚不少于2.5mm,水槽可代替肩部纵梁(肩管)。主要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管,并经防老化、耐腐蚀处理,现场组装不经焊接工艺。覆盖材料为玻璃或聚碳酸酯板(阳光板),其中屋顶为钢化玻璃或高质量阳光板。配套电动遮阳、自动控温、通风、增湿、自动水肥、电气控制等系统。
(二)智能温控大棚一建设标准:棚体高度不低于4.6m,肩高不低于3m。主立柱方管不少于80×60×2mm或50×100×2mm,柱距不大于4m。拱管圆管不少于32×1.5mm,纵梁、横梁方管不少于50×50×2mm或60×40×2mm。大棚四周主立柱间增设副立柱,主立柱采用不少于50×50×60cm或φ60×60cm点式独立基础。水槽壁厚不少于1.5mm,水槽可代替肩部纵梁(肩管)。主要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管,现场组装采用螺栓紧固。配套自动开天窗或湿帘风机或其他调温系统,配备电动遮阳系统、自动水肥一体化设施。
(三)智能温控大棚二建设标准
1.类型一:肩高不低于3.5m,顶高不低于5 m。立柱圆管不少于114×2.5mm热浸镀锌钢管或外径不少于90×90mm方型水泥柱,柱距不大于6 m。三角屋架上弦梁不少于40×40×3mm角钢,下弦梁不少于50 × 50×4mm角钢。檩条不少于100×1.2mm。主立柱采用不少于50×50×60cm点式独立基础。屋面采用覆盖隔热屋面板或保温膜加遮阳网。配套(以下三选一):四周采用一膜一网覆盖,配套自动开天窗或湿帘风机或其他降温系统;保温阻燃隔热板,配置制冷机组;墙体阻燃泡沫板,屋顶配置风球。以上组装配件中的焊接件全部采用先焊接并经防腐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紧固。
2.类型二:肩高不低于3m,顶高不低于4m。四周墙裙采用砖体(混凝土)圈梁厚不少于150 mm,高不少于400mm(含地下100 mm);或拱管底部采用水泥浇筑,外径不小于200×200mm。拱杆圆管不少于32×1.5mm热浸镀锌钢管。纵拉杆圆管不少于25×1.4mm热浸镀锌钢管。配套顶部和四周采用一膜两网或两膜两网或两膜一被、卷帘装置,配套自动开天窗或湿帘风机降温或制冷机组或其他降温系统。以上组装配件中的焊接件全部采用先焊接并经防腐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紧固。
(四)温室大棚一建设标准
1.类型一:棚体高度不低于3.5m,肩高不低于2m。立柱方管不少于60×40×2mm或50×50×2mm;圆管不少于60×2mm,柱距不大于3m。肩管方管不少于40×40×1.8mm;圆管不少于47×1.8mm。拱管圆管不少于32×1.5mm;其中棚宽跨度6m的不少于25×1.5mm。
2.类型二:棚体高度不低于3.5m,肩高不低于2m。水泥立柱外径不少于110×110mm,柱距不大于3m。肩管方管不少于40×40×1.8mm;圆管不少于47×1.8mm。拱管圆管不少于32×1.2mm或不少于25×1.4mm。
上述两类型主要材料均采用热浸镀锌管。组装配件中的焊接件先焊接并经防腐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或M5自攻螺栓紧固。水槽可代替肩部纵梁(肩管)。配套水肥一体化设施。
(五)温室大棚二建设标准:棚体高度不低于3.5m,肩高不低于2m。立柱方管不少于40×40×2mm,圆管不少于47×2mm,其中棚宽跨度6 m的圆管不少于42×2mm;水泥立柱外径不少于100×100mm。柱距不大于3m。肩管方管不少于40×40×1.5mm,圆管不少于40×1.5mm。拱管圆管不少于25×1.2mm,其中棚宽跨度6 m的不少于22×1.2mm。主要材料均采用热浸镀锌管。组装配件中的焊接件先经焊接并经防腐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或M5自攻螺栓紧固。水槽可代替肩部纵梁(肩管)。配套水肥一体化设施。
(六)温室大棚三建设标准
1.类型一:棚体高度不低于3m,肩高不低于2m。立柱圆管不少于47×1.8mm;水泥立柱外径不少于90×90mm。立柱间距不大于3m。纵梁圆管不少于40×1.8mm。拱管圆管不少于20×1.2mm。主体骨架与地面接触的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管。直接焊接的焊点必须满焊且做防锈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或M5自攻螺栓紧固。水槽可代替肩部纵梁(肩管)。配套喷灌或滴灌或其他节水灌溉方式。
2.类型二:棚体高度不低于2.5m,棚宽一般6-9m。棚宽7m以下的拱管不少于25×1.2mm;棚宽大于7m的拱管不少于32×1.2mm。顶纵向拉杆不少于20×1.2mm。拱管间距不大于1.2m。棚头棚尾两侧各一根不少于25×1.2mm斜拉撑。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管。配套喷灌或滴灌或其他节水灌溉方式。
四、资金补助标准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第二批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56号)和《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市县两级财政分担配套资金的通知》(明农〔2021〕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上述六类温室大棚省级资金补助标准如下,即智能温室每亩8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4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基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亩补助3.2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1.6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0.8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6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4万元。各乡(镇、街道)在补助标准基础上,加大财政配套资金的投入,提高补助标准。
五、申报材料
1.沙县区2025年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申报表;
2.土地流转承包和备案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大棚建设前照片(因灾重建的需提供受灾照片);
4.拟建设大棚的地理位置示意图;
5.非经济组织申报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济组织申报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体申报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6、申报单位提交签署耕地用途承诺书原件一份。
六、上报时间
请各乡(镇、街道)组织做好2025年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重新申报工作,于4月3日前将《2025年沙县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汇总表》、经营主体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逾期不予补报。
七、注意事项
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实施以省级预拨资金为上限,如实施主体申报资金高于预拨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遴选确定,超出部分视同储备,由区农业农村局报储备库争取资金。
联系人:冯鸿弦 联系电话: 133 0698 1380
附件:1.沙县区2025年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申报表
2.耕地用途承诺书
3.沙县区2025年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汇总表
三明市沙县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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