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项目
一、资金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交出病死猪和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进行补助。
3.补助内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补助,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理费用补助,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4.补助标准: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三明市沙县区为福建省49个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县(市、区)之一,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沙县区级财政承担10元。
5.申报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确认的上个月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登记表报县(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省、市两级分别对市、县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进行复查,确认无误的纳入补助范围。
二、资金分配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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