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职业康复工场资格认定
日期:2009-09-16 10:2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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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残疾人职业康复工场资格认定 |
项目类别 | |
办理依据 |
《残疾人就业条例》 |
办理条件 | 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单位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有适当的工种、岗位,实际在岗,且不存在重复就业; 残疾人在职职工总数应高于25%的比例,且实际人数多于己于10人; 单位内道理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单位为残疾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单位向每位残疾职工支付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申报材料 | 资格认定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 在职职工名册、残疾人职工名册及《残疾人证》、身份证; 单位安置残疾人情况的说明; 单位在职职工(含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单位与在职职工(含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单位出具申请认定的前一个月以银行卡向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
办事流程 | 县级以上地方残联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前,对单位达到或未达到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或不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条件所实施的审查和确认。 |
办理期限 | |
受理时间 | 法定上班时间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部门 | 沙县残联 |
受理地址 | 沙县爱心大楼(三楼) |
联系电话 | 5699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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